人世间的荒唐事,很多时候比电影里的情节还要离谱。2012年安徽一43岁女子离奇失踪,最后发现凶手竟然是一个65岁的老汉,这个老汉既不是她的丈夫、情人,也不是邻居,两人看起来好像没有任何利益纠葛,这位大爷为什么要杀害比他小20多岁的妇女呢?

2013年1月,安徽淮南的小郑到派出所报警,说:“我妈妈不见了。”据小郑回忆,母亲是在2012年12月26日下午骑电动车出门,当晚就没有回家,第二天家人就联系不上她了。

小郑的母亲汪某才43岁,并无老年痴呆和其他精神疾病,警方排除了她自己走失的可能,即便是人口拐卖,也不会选择她这个年纪的妇女,截至小郑报案时,汪某已经失踪十多天,警方怀疑她已经遇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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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便只有一线生机,警方也不能放过。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汪某的人际关系进行了排查,可调查结果却出乎警方意料。

在女性被杀案件中,作案率最高的便是枕边人和有感情纠纷的情人,汪某一来往密切异性的态度引起了警方的怀疑,有人说他是汪某的情人,但他否认了,且他对汪某的失踪并不感到悲伤,这其中有何隐情?

直到警方查到汪某的职业后,才明白了他的冷漠。警方从汪某的家人朋友口中了解到汪某经常骑电动车出门办事,但询问起汪某的职业时,小郑等人就有点讳莫如深了。

警方强调了事情的严重性后,他们才吐露真相,原来汪某租住在兴化市一小镇上,从事灰色行业,服务对象通常为附近的村镇上单身老汉和丧偶男子。

失足女子的社会关系复杂,排查的难度骤增,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那名“情人”没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他和汪某只是钱货两讫的关系。那么汪某会不会是因为职业原因被害呢?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警方对案发前联系过汪某的人一一进行了排查,发现一个叫白某的男子形迹十分可疑。

他是汪某的熟客,原本一直在家里休息,但汪某失踪的第二天,他突然说要出去打工,还去了离家很远的泰州,在某运输船上打工,直到腊月二十八才回家,在家呆了没几天,又匆匆离去。

其家人也觉得他很反常,回来那几天似乎一直很焦虑。随后警方调查到,白某有过犯罪案底,曾因抢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在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下,量刑才会在十年以上,可见白某罪行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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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他一直没有正经工作,还涉嫌PC,可见他对法律依旧缺乏敬畏之心。深入调查后,警方发现在汪某失踪那天,白某也有外出,还有人看到他们走在一起,结合他的种种反常行为,警方认为他的犯罪嫌疑极大。

三个月后,警方在泰州一艘运输船上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白某自知瞒不住了,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便两人之间是非法交易,但也不必害人性命,他的动机是什么呢?

据白某交代,那天他和汪某说好了“包夜”,把她带到了亲戚的房子里(亲戚常年在外,无人居住)。但后来汪某说有事要离开,两人因为服务费发生矛盾,汪某临走时说了一句嘲讽他无能的话,气急败坏的白某拿铁锤将汪某砸死,还将她的随身财物拿走。

为了掩盖罪行,他趁着夜色将汪某尸体埋在亲戚厨房的草堆下,第二天就逃之夭夭。春节前他看没人调查,便回家了一趟,后来听人说起汪某失踪一事,他察觉到已经有人报警,又着急忙慌地离开了家。

他因金钱矛盾杀死被害人后,遂趁机将其财物拿走,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于图财、JY、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

白某的犯罪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纠纷,他们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白某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予以重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两罪并罚的情况下,等待白某的极有可能是死刑。法律给过他重新开始的机会,但他并未珍惜,若是他脚踏实地地过日子,又怎会害人害己,所以他是多行不义必自毙。

至于汪某,国家一直大力打击卖Y、PC等违法行为,不仅仅因为这些违法交易荼毒人们身心健康,更是因为黑暗之中容易滋生罪恶,在过往的案件中,因50元服务费就杀人的,并不鲜见,可见此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汪某明知这是违法行为,依旧我行我素,这也是她悲剧的根源。著名作家艾青曾说:“自私和贪婪相结合,会孵出许多损害别人的毒蛇。”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望,遵纪守法,用道德法律做底色,才能画出五彩斑斓的人生。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