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平遥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让其帮忙出售冰毒,被告人杨某遂告知被告人李某、许某本人有冰毒货源,之后许某向杨某购买冰毒2次,李某向杨某购买冰毒2次并将购得的冰毒出卖给被告人梁某,后李某又多次向闫某购买冰毒出卖给许某,许某又将购得的冰毒出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人。

被告人闫某、李某、杨某、许某、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10余次,共计30余克。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助编:张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