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通报了多起领导干部“以贷谋私”的典型案例。其中,有“长期违规借用他人大额钱款并通过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获取收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泽峰;有“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有“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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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有别于正规金融体系的借贷行为,其本身不仅是无罪的,而且还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全国范围内悄然兴起,不仅“长三角”“珠三角”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即使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广泛存在。除了分布范围比较广泛之外,参与放贷的主体也越来越多。既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普通群众,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参与其中。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更不是什么秘密了。除了上述现象,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的几起领导干部“以贷谋私”的典型案例,网络上此前有关这方面的报道也比比皆是。

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高利贷罪”等罪种,放“高利贷”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若国家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参与放贷,就要另当别论了。国家《公务员法》第59条第十六项,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行为。无论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身,都违背了党政干部廉政条例。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虽然披上了金融投资的“合法”马甲,但走的却还是以权谋私的老路,是一种贴上了“高利贷”标签的腐败。党员领导干部帮助企业主、商人办事,而后向他们放“高利贷”,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收钱,但在“高利贷”的外衣下,还是掩饰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在上述通报案例中,2017年10月被查处的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就是一个精于“以贷谋私”的领导干部。通报中提到,他几乎不直接收钱,都是通过向企业老板们高息放贷后收取所谓的利息。他不仅高息放贷给有求于他的企业老板,甚至还无耻地强迫那些“不差钱”的企业老板,也从他手上借贷。经查,张晓江以高利放贷方式,共收受贿赂2558万元。

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不仅仅只是“以贷谋私”的腐败问题,其中很多案件都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有关。在曾经震动全国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非法集资7.7亿案件,义乌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应军一人投入400多万元,每月获得利息12万多元(2009年2月26日中新网)。在同样发生在浙江丽水的另一起非法集资案中,丽水市公安局副局长陈伟达,前任丽水市市委书记秘书林斌,市政法委副书记吴益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丰等当地大批领导、公务员都曾参与其中。而每一起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后的受害者,都是那些血本无归的普通群众,领导们的财富则早已本利全收。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财富论》中对“高利贷”曾一针见血地批判:“高利贷是牟取暴利的捷径之一,但也是最卑劣的方法之一。它是把自己的财富堆积在别人的血汗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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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从事“高利贷”的公司成分,基本上都是流氓地痞加腐败官员。“高利贷”的危害不仅掏空了实体经济,导致企业破产,有的甚至耗尽了整座城市的财富,摧毁了一个地区的经济。而由此衍生出来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则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腐败分子们“以贷谋私,”其本质还是以权谋私,是腐败现象的一个亚种。根治领导干部“以贷谋私”的良方,仍然是要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过去之所以有那么多领导干部“以贷谋私”,说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查处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撕开腐败分子“以贷谋私”的各种伪装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