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小编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闻发布会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各地监督指导,确保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2023年底前,各地将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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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本次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改革主要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轨为互助共济式,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是一项制度性改革,涉及到长远的制度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个人账户的改革主要是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结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这次改革不新增缴费,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在现有的条件下实施制度转轨,补齐门诊费用保障的制度短板。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个人使用扩展到家庭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可以在国家医保APP或“内蒙古医保”APP上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低于4000元,退休人员不低于500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支付比例差距,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同时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参照统筹地区住院政策进行管理。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建立健全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及“双通道”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