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即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即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也是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权利,因为很有可能会出现“你以为是你的东西不是你的,你以为不是你的东西实际上是你的”这两种情况,从而影响到判决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那天晚上,家住广西贵港平南的老六回到家中,发现灯竟然不亮了,检查了一下,确定不是灯泡的问题,就去检查电表线路,谁知道在检查过程中线路突然漏电,一阵电流击穿了老六,他瞬间从梯子上摔下来不省人事,其家属听到声音,连忙打电话报警。

但是救护车来之前,老六就已经危在旦夕,虽然经过救治,但老六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陡然间面对如此意外事故,自然痛彻心扉,又觉得人不能白死,如果不是供电局没有为房屋内的电表安装闸刀,导致老六检查的时候没有断电,老六又怎么会死?

因此在处理好丧事以后,其家属将当地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那么供电局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这其实属于一般侵权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需要看供电局于老六死亡一事上有无过错,有过错或推定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用。

以家属的角度来看,供电局的过错就是没有在屋内安装闸刀以至于未能及时断电,最终造成了老六的死亡,不过老六与供电局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电表为产权分界点,从此处延伸至老六屋内的设施为老六所有,屋外的设施为供电局所有。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也就是说屋内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引起的法律义务是老六的,屋外的则是供电局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所以,供电局没有义务安装老六家中的闸刀,没有安装闸刀造成的意外事故其法律责任也不在于供电局,而在于老六,因此供电局没有过错,对于老六的死亡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不需要负责或者是赔偿,此外还有很重要的2点:

1. 即使供电局必须要在屋外安装闸刀而没有安装,但屋外的闸刀管不到屋内的线路,因此也对屋内老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或赔偿;2.即使屋内外都安装了闸刀,闸刀也没有在漏电、触电时自动跳闸断电的功能,仍然需要手动进行断电、接电操作。

该案纯粹是老六自己未能做到安全维护,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也没有能做到注意义务,这才有了这样的一场悲剧,因此法院一审认为供电局无过错,不担责,毋需赔偿,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不过案件仍然没有落下帷幕,家属坚持供电局有错,需要赔偿,提出上诉。

二审时,老六家属的主张变更为由于供电局没有安装保护开关,导致老刘身亡,因此供电局需要赔偿,并且附带了图片,但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他们所说的是漏电开关属二级漏电保护器,但实际在该案中起保护作用的,是三级漏电保护器。

也就是说,二级漏电保护器跟该案没有关系,跟老六触电身亡之间更没有因果关系,且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规定,三级漏电保护器的产权仍然在户主手中,其安装仍然是老刘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范围,不属于供电局的责任。

二级漏电保护器跟案件无关,三级漏电保护器跟供电局无关,法院基于此最终维持一审原判决,驳回了老六家属的诉讼请求,到这里案件才算是彻底落下帷幕,老六家属终于接受了整件事和供电局无关的事实,明确了这闸刀和开关产权都是他们的,都需要他们自己管理维护。

所以说弄清楚产权归属问题很重要,不要稀里糊涂地上了法庭,最后只是白白浪费了一些时间,也不要因为对产权的无知而在无意间违法犯罪,比如砍了自家的树结果却被罚款,最后还是强调一下注意用电安全,对于“电”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偷懒那一下子”。

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