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关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讨论时有发生,那么对于外嫁女,其征地补偿应当依据哪些原则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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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耕地征收补偿案例:

常笑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山东菏泽某村的村民,2014年,常笑笑经人介绍和隔壁某某村的江汉结为夫妻,婚后,常笑笑随丈夫江汉共同在某某村居住生活。因常笑笑在某村的承包地一直由其哥哥进行耕种,因此她嫁到某某村后,就没有再承包分配土地。

2019年,常笑笑娘家的某村因高铁项目需征收规划沿线的土地,常笑笑的承包地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分配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村委却认为:常笑笑已经嫁到了外村,不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不应享有征地补偿安置资格。对此,常笑笑不服,她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嫁到外村,但户籍并未迁出,且在本村还有承包地,因此应当获得征地补偿。

那么针对此案,常笑笑是否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呢?

律师认为: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外嫁女的问题,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福利购房的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因此,不能单纯的一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征地补偿的条件。针对承包地的问题,也应当参考该原则。在本案中,常笑笑虽然已经嫁到外村,但在某某村,却并未获得土地,且其在娘家某却也还享有土地权利,因此,其应当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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