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红岩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300元损失。

胡某诉张某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因与原告胡某男友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胡某男友未按照约定偿还被告张某欠款,张某将胡某的照片制作成视频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及视频平台上,并配上“欠债不还”的文字,胡某遂以张某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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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庭审查明,被告张某已经删除案涉视频,鉴于本案被告张某已停止侵权行为,有调解基础,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对本案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在其朋友圈公开向原告胡某道歉并保留道歉内容三天,并向原告胡某赔偿损失300元。

维权应有道,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即使占理也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否则有理变无理倒赔钱!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第四编用了六章的内容来细化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改变了传统民法中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因此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建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