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一分钱的官司,打还是不打呢?6月28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为“一分钱薅羊毛”引发的法律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按期赔偿消费者损失12.19元。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通过金牛区某商贸部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了一个扫把簸箕套装,付款14.2元。抵扣平台红包、银行卡支付有礼、商家商品优惠等优惠券后,李某实际付款1分钱。约定收货地址在上海市,商家却把套装发送到了河南省。

随后,李某与商家客服联系多次,均无人回复,后又申请平台客服介入,要求补发物品。商家不仅没有补发,还单方面取消订单,导致李某仅收到平台退回的1分钱,而其使用的平台红包等相关优惠券均因商家擅自取消订单而过期无法再次使用。

李某认为金牛区某商贸部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退回货款14.2元并支付欺诈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商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之规定,平台红包、银行卡支付有礼等优惠12.19元应当认定为商家擅自解除合同后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而商家商品优惠2元及已经退回原告账户的0.01元不属于李某损失的范畴。12.19元的损失应当由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不构成消费欺诈,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主观上因生产者、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客观上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商家未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发货,无法证明商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难以认定商家确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李某损失12.19元。

法院提醒,在互联网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这个载体,商品交易不再受空间、时间、种类的限制。作为经营者,不论商品价值高低与否,均应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诚实守信,不能因为交易金额小,就随意降低服务水准,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甚至随意解除合同。只有认真对待每一单交易,才能积累更多的商誉和口碑,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尽一份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