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6月25日首发于同名公号。

在美国,有关堕胎权的问题,与其说是性别议题,还不如说是宪法议题、宗教议题
。反对堕胎的女性,其实也
不少。

接下来的几天、十几天、几十天,大家将会从各大平台看到如下的新闻在滚动播放:

  1. 美国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国内的政治局势进一步紧张,党争严重;
  2. 美国侵犯女性权益,剥夺了宪法赋予女性的堕胎权,禁止女性堕胎;
  3. 美国体制已经穷途末路,最高法院的声望降至历史最低。

为什么我会说大家接下来几天、甚至是十多天、几十天的时间内会一次又一次地看到这些新闻滚动播出?

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当地时间6月24日上午
推翻了Roe V. Wade案,即
“罗伊诉韦德案”。我觉得,有一些
跟着新闻起哄的人,可能也没有搞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比如,我看到了下面这样的一个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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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报道就是瞎说了,最高法院只是取消了在宪法层面上的对堕胎权的保护,而不是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

即使我们
站在美国民主党的角度来看,这个报道里的话其实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堕胎权在美国范围内并没有被取消,许多州仍然是保护堕胎权
的州。

还有一些人,是人云亦云。
可问题是,美国最高法院真的禁止女性堕胎了吗,或者说,美国最高法院真的限制女性的堕胎权了吗?

答案是,没有。最高法院本身既没有禁止女性堕胎,也没有限制女性的堕胎权利。

最高法院对于女性是否拥有堕胎权未置可否,因为这不是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这是议会的权力范围。

9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的裁决的第79页里,写得清清楚楚:We now overrule those decisions and return that authority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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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我们最高法院现在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与“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我们将关于堕胎的决定权交还给人民自己、以及人民所选出的代表们。

为什么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的裁决里会有上面的这句红色加粗的话?

因为,美国宪法其实并没有规定女性的堕胎权,美国宪法里面没有一个字提到堕胎(abortion)。堕胎权,是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以及在后来的Casey案中,
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牵强附会地引申出来的。

当时的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了人们隐私权,堕胎权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

但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没有提到过隐私(privacy)。

1973年
的美国,正处于民权运动的高涨时期。最高法院里的一些大法官也深受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司法能动主义促进了法官立法
),他们在解释宪法时,并不遵循立宪者的立宪意图,而是主张对宪法尽可能地进行宽泛地解释,以保护人们的权利。

于是,“罗伊诉韦德”案就在这种情况下问世了。

最高法院法官席

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所引发的全美抗议和骚乱,不会比今天你在电视上看到的少。

为什么1973年的许多人要反对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判决?

因为他们认为,宪法对堕胎权只字未提,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的那个时代,堕胎权也不可能是修宪者们的意图。既然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那最高法院就不能硬把堕胎权给塞到宪法里面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可以对宪法做胡乱的解释,把宪法里没有涉及到的东西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添加到宪法里面去,那么宪法的权威就打了折扣了,被添加的东西越多,宪法就越没有权威。最后,宪法秩序就会面临挑战。

或许有读者会问,难道宪法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利,就不值得保护吗?

当然不是。

我在5月3日写过一篇文章,里面有这么一段话:

阿利托大法官在这次的被泄露出来的裁决中认为,尽管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也保护了一些未被宪法提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却应该有一个前提,即“must deeply rooted in this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 and implicit in the ordered liberty”,即这些权利应该深植于美国的历史和传统之中,
对“有秩序的自由”来说是必要的。

所以 ,如果要在宪法层面上去保护一种在宪法里未曾提及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应该

1)深植于美国的历史和传统之中;

2)对“有秩序的自由”而言,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很显然,堕胎权并不是美国的历史和传统,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全美有四分之三的州有禁止或限制堕胎的法律。堕胎权对于“有秩序的自由”而言,也并不是必要的。

1973年时,最高法院本就不应该涉足到这个领域。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是走的一条危险的捷径。

即使人们认为堕胎权应该受到保护,那么也不应该通过最高法院这条危险的捷径去实现(因为宪法没有提及堕胎权,所以这条捷径才是危险的)。因为最高法院的身份特殊,它只能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来保护某项权利。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的裁决里已经指明了。

即由人民、和人民选出的代表们来决定有关堕胎的事项。

怎么决定?有两种方法。

1)由各州通过制定州法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允许堕胎、或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堕胎。或者制定联邦法律。

2)还可以更近一步,即修改宪法。将堕胎权明确地写到宪法里去。修改宪法,也是由国会和各州的州议会来共同完成的。

为什么要由人民和议会通过制定法律来决定事关堕胎的权利?而不能由最高法院来决定?

因为,在三权分立体制下,法院的职责是司法,议会的职责才是立法。

法院只应该根据法律来行事,而不能创造法律。最高法院在1973年时,牵强附会地从宪法里生搬硬套出“堕胎权”来,就是在立法。

所以,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就是法官立法的典型。当时的大法官们越俎代庖,干起了议员们才能干的事,然后捅出了大麻烦。

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的裁决,是一次拨乱反正的裁决。拨的什么乱?这个“乱”是指堕胎权吗?当然不是。

这个“乱”,就是法官立法、侵犯州权。人们必须记住,只有人民选出来的议员们,才能立法。而法官们,只能司法。

执法(行政)、立法、司法,以及联邦与州权之间,不能互相混淆,而是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1993年,金斯伯格在参议院参加提名其为大法官的听证会

事实上,就连在2020年去世的著名大法官金斯伯格,也不喜欢“罗伊诉韦德案”,她虽然支持堕胎权,但她同时也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法理基础是站不住脚的。

6月24日的裁决,意味着最高法院不认为堕胎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各州承认堕胎权,不妨碍联邦承认堕胎权。


并不是各州就完全禁止堕胎了,有些州会不允许怀孕15周后进行
堕胎,有些州会
不允许侦测到胎儿心跳后进行
堕胎。

那些居住在对堕胎权有限制的州内的女性,也可以去别的堕胎自由一点的州堕胎,不犯法的。许多机构会为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我还看到网络上有一些人担忧最高法院以后会继续推翻许多有关婚姻和性的既往判决。

其实这个担忧没有
必要。

大家可以看看判决的第71页,有下面有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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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此判决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被理解为我们对那些与堕胎无关的既往判决产生了怀疑和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