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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一批 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八组、王圣九组、王圣十二组、王圣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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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区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改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2年7月2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靖江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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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四组、丹华五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六组、王圣七组、王圣八组,五圩村三组、六组、七组,六助村一组,六一村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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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成片区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改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2年7月24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靖江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四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八组、王圣九组、王圣十二组、王圣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区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 49.35 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的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对象和社会保障为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改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2年7月25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凌凯;电话:0523-81160120;邮编:214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靖江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文章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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