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员工多次请人代打卡,结果被公司开除,合情合理吗?
  • 如果这位员工是办公室经理,是否更是监守自盗,罪加一等?
  • 但是反过来,这位员工虽然找人代打卡,但是工作时间并没有因此减少,而且还是一位孕妇,是不是又情有可原呢?

最近#女子孕期找人代打卡被解雇索赔50万# 的话题被冲上了热搜,议论的人也很多,一是当事人身份特殊,是一位孕妇,二是代打卡这种行为大家都认为是错误的,三是该女子索赔金额高达50万。

我看到大部分文章,只是大概地讲了下事情的经过,并没有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客观地讲清楚。为此,我特地去查阅了法院的裁决书,下面为大家讲讲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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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小林找人代打卡

小林,2008年9月入职珠海某贸易公司,任初级销售主管。2011年10月,升任行政部办公室经理。

2019年,小林怀上二胎。到了孕晚期,小林提出:

自己作为晚期孕妇享有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特向公司进行了报备和申请,希望每天9点至10点的1小时作为休息时间。

公司批准了小林的申请。

2019年9月,公司以取消办公室经理岗位为由,让小林降级去做高级销售支持,并降低每月工资2000元(原工资19000元/月,现工资17000元/月)。小林对此表示反对,但是公司没有接纳。

2020年3月,公司发现有员工在早上为小林代打卡。面对公司的询问,“小林并未回避而是一开始就承认了其有请人代打卡的行为。”(判决书原文)

2020年3月21日,公司向小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

对此,小林表示自己虽然找人代打卡,但是这一行为并未严重到要被公司开除。之后,小林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494000元。

仲裁结果:驳回小林的全部仲裁请求。

小林不服,上诉至法院

在庭上,小林对自己找人代打卡的事情,作了如下解释:

路程远且孕妇身体不适,请人代打卡是迫于无奈。我申请了每天9点至10点的休息时间,公司也批准了,虽然我人代打卡,但是实际上我并没有晚于10点来上班。到岗后,也没有再使用1小时的休息权。更没有因此而减少应当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这和那种打卡不到岗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我的这一行为,并未严重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此外,小林还提出:

1.公司并没有“代打卡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2.据公司提供的照片证据看,“代打卡的后果是绩效考核评定为C”,而不是被辞退。

3.公司长期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资的行为,并找各种理由威胁我辞职;

4.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岗位由办公室经理调整为高级销售支持;

5.我并非一名存心欺诈公司的员工,从公司第一次问我到现在,我一直承认我找人代打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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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公司辩称:

1.公司有自己的考勤制度,有部分是拷贝至母公司,也已经组织大家培训学习,学习后大家也没有对此表示异议,所以公司的制度是合法制定的。

2.公司考勤制度中规定“考勤数据作假代打卡,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同意了小林“一上班就休息”的过分要求,同时也明确小林应该准时上班。小林用自己上班时间没减少,来解释找人代打卡这件事,属于个人意志凌驾公司规则之上;

4.小林在2019年的工作态度令人失望,公司曾与其协商离职,“希望通过离职补偿的形式来分手,但是小林以哺乳期未结束为由,提出2N等不合理的诉求,导致无法继续商议。”但该事件与本案无关。

5.对小林的调岗,其一是因为2019年公司缩减人员,从30人减到10人,办公室经理一职已无存在意义,其二是小林的工作表现也不适合继续担任经理。该事件也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代打卡是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1.小林对找人代打卡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公司一直有考勤管理制度并组织学习,虽然制度有变动,但是“考勤数据作假代打卡,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直有延续。小林作为12年工龄的员工,且曾任职办公室经理,称不知道该制度,不符合事实。

3.代打卡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4.小林将近孕晚期的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照顾,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代表其可以违背职业道德。

关于代打卡,法官这样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秉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劳动关系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如果员工职业道德出现重大缺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
劳动者秉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我们知道,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时上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单位创造利益,而用人单位以工资福利的形式反哺劳动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促进又唇齿相依,如果劳动者不上班、不工作又如何为单位创造利益,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呢?反过来,用人单位无法生存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为了有效管理,建立考勤制度,目的也在于此,因此,代打卡实际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挑战的是公司的赖以生存的考勤制度,是严重地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行为。

一审裁决:

1.公司未与小林协商一致,单方面对其调岗,构成违法,应支付工资差额,合计12000元;

2.驳回小林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代打卡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并不以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提供足够时间的劳动,而决定代打卡行为的欺骗性质。劳动者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这是每个劳动者起码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从一审提交的证据看,公司对考勤制度较为重视,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公司是严禁代打卡行为的。

另外,公司因小林处于怀孕期,已经同意其上班期间休息,但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同意或者默许小林找他人代打卡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维持原判。

此外,小林主张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小林可另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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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我翻看了多篇相关报道,发现有几个细节都没有展开讨论,甚至直接被忽略,下面我为大家讲讲。

首先,小林称“实际上我并没有晚于10点来上班”,这一句话有没有矛盾?公司给小林1小时休息,小林原来的上班时间是9点,那她10点前到岗就没有迟到呀,为什么还要找人打卡?

这起案例的裁判书有10348个字,我前前后后读了5遍,我才看明白。小林在庭上说的,她向公司申请了9点至10点的休息时间,不是指上班时间从9点调整到10点。而是要先在9点上班打卡,然后在公司休息到10点再工作。

小林向公司申请这么特别的休息方式,她是肯定明白每天要9点打卡而不是10点,所以她才会做出请同事代打卡的行为。

其次,小林以孕晚期为由,申请1小时休息是有法规依据的

依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这个规定很有意思,用了“工间”一词,意为工作期间。所以要执行这一规定,就一定是先上班,才能享受休息,而不是晚上班或者早下班一小时。

再次,据公司称公司有员工30人,现缩减为10人。试问一下,一家几十人的小公司,每天到了上班时间,办公室经理不在,是不是很好发现?即使公司老板没发现,难道就没人打个小报告?

为什么公司一开始不制止?这一点耐人寻味。

最后,2020年3月,小林被公司开除的时候,她已是孕晚期。但是公司在庭上称,2019年8月公司曾要劝退小林。但是那个时候小林还在哺乳期,要求2N赔偿,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啥是哺乳期?哺乳期指女员工生育孩子后,从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为1年。在这一年时间里,公司要每天给员工1小时回家哺乳的时间。这么说19年的时候,小林已经生了孩子了,不然哪来的哺乳期。

看到这里我就乱了,到底小林是怀着孩子被辞退的,还是生完孩子被辞退的?

我反复又读了两遍判决书,推断出来一个结果:小林在19年生了第一胎,之后在哺乳期又怀上了2胎。

这里我们要承认,女员工的生育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回到现实中,且不讨论公司说小林工作态度有问题,毕竟这是一面之词。可是作为一名经理,生完孩子还未满1年,又接着怀孕。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不是一种“负担”呢?

写在最后

关于这个案例,看着就是一件代打卡的事情,事实也很明确,但其实有很多可探讨的地方。本来我想把案例写简短一些,多写点议论。但是想到最近好几起网暴事件,我改变主意了。

关于这个话题,全网的文章或是像我一样,基于法院的裁判书,或是基于网络文章二次改编。我们都没有看见事实之全部,小林身为办公室经理,难道她不知道这么做是错的吗?可为什么她还是做出这样的行为?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不足为外人道的事情?

这篇文章写完被我压了好多天都没有发布,我反反复复改了好几稿,希望这篇文章尽量客观,也希望不会给当事人造成太多压力。如果大家读了这篇文章,也有一些感触,请在评论时多保留一份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