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算得上很特别的一类人,在这个年纪之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而且从小到大都在父母的保护之下,按照正常逻辑来说,算得上是距离犯罪最远的一类人。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在2021年的广东,就有一位男护士被警方逮捕,原因是强J罪,很难想象这位1998年出生的男生,会成为一位强J犯。

那么在这起案件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咱们这就将时光回溯到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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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21年年中,那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夜晚,一位姓刘的年轻女子因为醉酒被送到了医院。

那一天正好是男护士谢某值班,刘女士便也顺理成章地让谢某照料,本来谢某如同往常一样来到了病房,然而看到刘某的时候,他整个人都惊呆了,刘女士高挑的身材,而且因为醉酒,脸上还有没有褪去的红润,谢某顿时愣住了。

加上刘女士还在沉睡之中,谢某试探了几下,见其没反应之后,便是掏出了手机拍下了刘女士各种照片,之后便是小心翼翼地将刘女士的衣物恢复了原样,也正是这样,刘女士便是在谢某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谢某回到家仿佛看着刘女士的照片,心里顿时还想出了一个邪恶的念头,他在想对于刘女士,可不能就这样算了,接着谢某通过病历单上找到了刘女士的手机上,接着又在微信上一搜,果然这就是她的微信。

另一边的刘女士看到谢某来加自己,一开始还很疑惑,但很快便是大惊失色。

那一边的谢某表示,自己手里有刘女士的隐私照片,如果不想让这些照片传播出去,那就好好“听他的话”。

刘女士一听非常慌乱,但还是问谢某要怎样才肯删了这些照片。谢某仿佛就是在等刘女士这句话,他立马就表示,他会找个时间找个酒店开个房,刘女士只要按时赴约,到时候他就当着刘女士的面删掉这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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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虽然又气又急,但还是答应了谢某的要求,还问他什么时候,谢某表示就在几天之后,刘女士表示可以。

之后刘女士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将这件事跟一位信得过的好朋友详谈了很久,最终还是确定了一个方案:立即报警。

到了约定好的那一天,刘女士如约来到了酒店,就在开门的那一刻,刘女士身后几个警察便是冲进了屋子里,将谢某制服。

让警方也有点错愕的是,谢某还丝毫不觉得自己有错,因为他除了偷拍了刘女士的照片,并没有其他出格的行为,那么这又是如何解释呢?

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谢某确实属于强J未遂,那么这就是不是等于可以免除谢某的刑事责任了呢?并不是这样。

首先谢某一开始偷拍刘女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般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乍一看,谢某确实是不用背负刑事责任了,但后面谢某有威胁刘女士的行为,这就让事情变得不一样了。

因为一般来说,存在犯罪预备的话,也是要背负刑事责任的,并不是说没有犯罪事实跟行为,就不用背负刑事责任,那样预防犯罪就变得没意义了。

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这几条判断预备犯罪的规矩: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结果。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而在警察的搜捕之中,还在房间里找到了一些犯罪工具,因此谢某的犯罪证据可以说是充足了。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受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中,谢某某为预备犯应当比对既遂犯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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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由于谢某并没有实施犯罪,加上愿意销毁刘女士那些照片,还表示愿意给刘女士一笔赔偿金,在双方的沟通下,刘女士勉强答应了出示谅解书。

我们不难想象,谢某的职业生涯算是被毁掉了,如此一个前科,哪一家公司会聘用这样一个人呢?有的时候犯罪可能离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会太远。

为了一时的私欲,谢某后半生等同于是被毁掉了,倘若再次让他想到那个平平常常的夜晚,他是否能够想到这是一件普通工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