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至24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通过观看视频讲座的方式集中学习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讲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总体解读》。

会议指出,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宪法和监察法的法定要求,要深刻领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市监察委员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把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构建基层监督网络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扎实举措、实际行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彰显纪检监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

会议强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时。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把“关键小事”作为“民生大事”,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让监督执纪更显力度、更有温度。要持续规范小微权力运行,推动涉农领域相关单位及农村基层组织梳理完善小微权力清单,进一步厘清权力边界、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起切合基层特点、简明高效、操作性强、常态长效的小微权力运行机制。要始终聚焦重点关键领域,紧盯惠农补贴、民生资金、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以铁腕反腐规范约束公权力运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保障惠民富民、共同富裕政策落实。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拓宽问题反映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专项工作报告,既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更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促进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有力实践。

通讯员 周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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