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妇吟》中有一句“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知道你是真心朗朗无遮掩,但我已发誓与丈夫生死共患难。结婚以后遇到更懂自己或者更适合自己的人,试问又有几人还能保持初心,从一而终?可能不是每个女人都能像诗句里的那个妻子一样,恪守道德底线,忠于自己的婚姻。

来自黑龙江的刘莺就不是一个可以抵住诱惑,恪守道德底线,忠于自己的婚姻的好妻子。她与丈夫宋某通过他人介绍相亲认识,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一家三口的生活虽然谈不上多么幸福但也还不错,夫妻两人虽然没有如胶似漆,但也一直和平相处,这也是很多普通家庭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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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还以为自己这样平静地生活可以一直维持下去,根本没想到这份平静背后早就已经暗潮汹涌,波澜不惊。打破这份平静的人正是宋某的好友尹某,宋某与尹某原本并未交集,一次偶然的机会,宋某被尹某雇去干活,两人因此相识。恰好两人又是同乡,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宋某看到尹某独自一人在外,风餐露宿,便常常将尹某叫到自己家来吃饭。

宋某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引狼入室,宋某将尹某当兄弟,尹某却撬了他的墙角。尹某对自己好友的妻子刘莺产生了异心。尹某比宋某长得年轻帅气,还特别地能说会道,哄女孩那更是有一手。因此对于自己丈夫早就感到厌倦的刘莺也对尹某产生了别样的心思。郎有情妾有意,两人一拍即合,很快便瞒着宋某走到了一起。

越是躲躲藏藏就越是会容易露出破绽,没多久宋某便对他们俩的关系有所察觉,他发现尹某来家里的次数过于频繁,女为悦己者容,妻子刘莺也变得越发爱打扮自己,两人的异常让宋某的内心犯嘀咕,可毕竟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他也只能静观其变。

突然有一天,宋某特意提前下班,可当他回到家中时却看到让他想戳瞎自己双眼的一幕,妻子刘莺与尹某衣衫不整正从卧室出来,不用问也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宋某顿时勃然大怒,可没想到他还未开口,刘莺却不打自招直接承认她与尹某之间的苟且之事,对此不仅没有丝毫的羞耻,甚至还要求宋某与她离婚,成全她跟尹某。

宋某怎么可能会心甘情愿地成全两人,他此刻还未意识到妻子早就已经变了心,根本不值得他留恋,离婚才是他能做得最洒脱的决定,可他不仅没离婚,反而选择了逃避眼前的一切。宋某跟妻子吵了一架之后,便选择了外出打工,他这其实就是在变相地成全两人的好事。在宋某走后,刘莺不仅光明正大地将尹某带回家中,甚至还在女儿面前说宋某的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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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受到刘莺的影响与宋某之间产生了隔阂,与尹某之间的感情更加亲密,女儿的态度让他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让他对刘莺和尹某两人心生怨恨,他决定要给尹某一个教训。2011年2月6日下午,宋某瞒着刘莺回到家中,为了不让人发现,他躲到了家中走廊的大衣柜里,在衣柜里他想象了无数个收拾尹某的画面。

他在衣柜里躲了整整7个小时,是什么支撑着他能够躲藏这么久的时间,这还是源自他善良的本性,他一直都在纠结,时而想将尹某除之而后快,时而又劝自己不要那么冲动。最终还是愤怒战胜了理智,当他听到尹某与妻子两人在床上发出的污秽之声时,他内心的怒火再也无法压制,直接夺门而出,对着床上的两人大声呵斥。

可没想到两人依旧还是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尹某甚至还出言挑衅,这下宋某的怒火彻底被点燃,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着尹某一顿乱捅,直到尹某倒在一片血泊中不再动弹。宋某知道自己犯下罪孽,也没有想着逃跑,也知道自己逃不掉,于是便选择主动到警局投案自首。

宋某杀害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被害人尹某本身的行为就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婚姻,他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宋某也是在受到他的刺激以后,情绪失控下才动手杀人,因此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

而且宋某在案发后没有选择逃跑,而是主动选择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能够减轻处罚的可能性很大,在案件审理时,法官也会对宋某的这些情况综合考虑,最终的审判结果尚未可知,但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宋某手刃仇人,虽然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更加不值得提倡。尹某会落得一个这样的下场也是罪有应得,为了一时的激情,去突破道德底线就应该会料到不会有好结果。刘莺更是如此,如果她能够恪守妇道,多替孩子考虑,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虽然她暂时逃过一劫,但如果依旧不知道收敛,那一定会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