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最高法院只是将堕胎权从联邦宪法中剥离出去了,堕胎属于州权的范畴。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阿利托大法官写的判词做出结论:“我们从开始的地方结束这个判决。堕胎关涉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宪法并没有禁止各州公民监管或禁止堕胎。罗伊案和凯西案僭越了这一权力。我们现在推翻那些判决,把权力交还给民众和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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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3年罗伊案以来,关于堕胎权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1992年的凯西案,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分了三派,其中有四名是赞成推翻罗伊案的,但是最终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判决,其中的理由就是要遵循先例,“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破坏对本院先例和法治的尊重”。

关于生育的问题,如何变成了一场合宪性的大辩论呢?从最高法院来说,通过判决对美国宪法作出解释,维护宪政原则,这才是最高法法官的权威所在。最高法院是解释和维护宪法,对宪法进行司法审查,而不是修改或者制造宪法。从文本本身来解释宪法,这是基本的原则。

阿利托大法官在判词中写明:“我们认为,罗伊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都无法解释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这是根本所在。换句话说,推翻罗伊案的理由并不是要不要保护妇女的合法堕胎权,而是,美国宪法没有关于堕胎权的论述,也无法从现有的宪法条款中“延伸”出这一权利。当然,立法机构可以增加宪法修正案,对这一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但那是立法机构的事情。

“托马斯 E. 多布斯,密西西比州卫生部官员诉美国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是这次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导火线,原因是密西西比州通过了《妊娠年龄法》,其中核心条款是“除紧急医疗情况或严重的胎儿畸形情况外,如果胎儿超过15周,任何人不得故意或明知实施或诱使他人堕胎”。一家妇女堕胎机构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起诉密西西比州的官员,认为这一法案违宪了,因为该法案的核心条款与1973年罗伊案的判决有出入。当时是将妇女妊娠分为三个阶段,前6个月是可以进行堕胎的。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或许以后人们会用“多布斯案”来指代这次诉讼。多布斯案和罗伊案的对决,也就变成了堕胎权是否违宪的纷争。

1973年的判决涉及三个核心问题:第一,胎儿是否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结论是没有;第二是堕胎权属于隐私权,是自由权利的一部分;第三是对堕胎的时段进行了规定,前6个月是可以堕胎的,理由就是6个月之后胎儿在母体外存活几率大。1992年的凯西案增加了一条模糊的规定,各州不能增加妇女的“不当负担”。换句话说,罗伊案的核心并不是在什么时段可以合法堕胎,而是说堕胎这个事情不是联邦法律规定的,从美国宪法的文本中就找不到“堕胎权”的法律根据。即1973年的判决是违宪的,制造出了宪法文本没有的“堕胎权”,推翻罗伊案就是回到宪法文本本身。

首先,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堕胎的任何表述,罗伊案判决中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引申出的自由权利是不严格的,也是牵强的,堕胎与亲密的性关系、避孕和婚姻等权利是不同的,因为堕胎涉及到对胎儿生命的界定。

其次,罗伊案的判决打断了美国社会关于堕胎问题的演化进程。罗伊案判决时,美国有30个州禁止在任何阶段的堕胎,而在判决前几年,三分之一的州放宽了堕胎法律,但是罗伊案判决以法律的方式介入了这一事务,打断了各州在这一问题上的讨论,也就是最高法院制造出的“堕胎权”打断了社会秩序演化的进程。

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妇女的堕胎权吗?并非如此。最高法院只是将堕胎权从联邦宪法中剥离出去了,堕胎属于州权的范畴。当然,罗伊案之后,美国政治文化的版图会更加“极化”,如已故大法官金斯伯格所说,贫穷的妇女可能难以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

最高法院的“认错”背后其实是美国政治社会思潮保守化的映照,加上特朗普总统任内获得了三次提名大法官的“运气”,一举改变了最高法院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格局,特朗普提名的三名大法官都赞成推翻罗伊案。在特朗普总统提名三名大法官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进入了保守派时代,这或许是特朗普留下的最大的“政治遗产”。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孙兴杰(吉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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