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90后男子为了寻求刺激,竟多次购买“迷药”,并数次在其女友不知情时让其饮用,致其女友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甚至昏迷两天……

昨天(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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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求刺激

竟对女友及他人“下药”

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了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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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参与案件引导取证

并自行补充侦查锁定证据链

检察机关发现郭某某属于国企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其岗位职责等方面的证据。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郭某某辩解对张某甲未使用三唑仑片,对张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郭某某的认罪态度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指控其行为

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

量刑建议被采纳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最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