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几个大男人欺负我一个人!”陕西西安,一名叫萱萱的女子在雁塔区开了一间酒吧。6月12日凌晨3时许,萱萱在酒吧招待了几个朋友时,自己也喝了一点酒。朋友走后,店里只有一个客人时,萱萱就准备打烊关店回家。

突然间,来了几名醉酒男子,声称要在酒吧内喝酒。萱萱以已经打烊为由,表示拒绝。

随后监控视频画面显示,一名男子将萱萱劝进店内,另一名男子手持香烟,也跟随到店门口与女子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又有三名男子紧跟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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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男子抓住萱萱的双手后,发生推搡、拉扯,导致女子倒地。

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这四名醉酒男子将萱萱团团围住,萱萱则一直在喊:“我自己开店,关门了,不接待客人了,我咋了?”并大声说要报警。

可这几名男子并不害怕,还叫嚣道:“你报,你赶紧报,随便打,随便去哪个派出所都好,你随便打!”。”这时,其中一名男子,用言语侮辱、恐吓萱萱。甚至还要求她赔偿,其中一名男子的假肢。

萱萱被他们的行为,吓到惊慌失措、濒临崩溃之后,一时失去理智,做出了自己用头撞墙的举动。

双方整个冲突过程中,店内最后那名男性客人,不停在一旁劝解、阻拦这群男子。但对方并没有理会,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罢休!

随后民警将闹事男子,带来派出所接受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即便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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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男子仵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并考虑到他们没有对萱萱做出殴打等恶劣情节,故认定其为情节较轻的。

最终,民警对仵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萱萱称,事后她感觉到不舒服,遂到医院检查后,住了5天院。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萱萱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肘部擦伤。医生还建议其定期做CT检查,并去看心理医生,因为这件事对其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随后萱萱去看了心理医生。心理医生初步诊断结果为,创伤性应激障碍,幻听障碍,医生建议全休两周,服药治疗。

萱萱还说,到现在为止,她都没有得到当事人的道歉和任何赔偿。

那么萱萱可以向他们索要赔偿么?

仵某等人已被警方认定为系违法行为,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其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后半段同时还指出,如被侵权人也有过错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为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损害事实存在;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要判定仵某等人对此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其一方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必须与萱萱所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当萱萱以打烊为由,明确拒绝仵某等人后,仵某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对萱萱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导致萱萱因心里崩溃而作出了撞墙行为,

即代表仵某等人的过错行为,与萱萱身体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仵某等人需根据其一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萱萱作为成年人,其明知道其行为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萱萱其本人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即法院审理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双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萱萱应该承担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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