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6月24日 上游新闻)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型毒品包括“迷药”类麻醉、精神药品,从非法贩卖等源头,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有效遏制“迷药”流入市场危害社会;而以性关系为目的“下迷药”按强奸处理,以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则具有震慑效应。

相对于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通过化学方法进行合成的毒品,即除传统的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新型毒品。现实生活中,新型毒品花样翻新快,伪装成饮料食品、药品等,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诱惑性,社会危害大,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在学校图书馆向一女生咖啡杯中投放的异物,就是从网上购买的披着“牛磺酸泡腾片”外衣的“迷药”,也应当属于新型毒品的范畴。

诚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根据最高检的意见,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也就是说,非法用途即是贩卖毒品,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带来牢狱之灾,情节严重的或可判处死刑,从而倒逼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杜绝其流入非法用途市场。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为目的,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给女生“下药”,如果最终证实其动机为私欲实施性犯罪,因被女生及时发现而中止,则可以按照强奸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行为人给他人“下迷药”,背后大都有着违法犯罪的动机,如果在“下药”后,由于外部因素而无法实施违法犯罪,就不去追究法律责任,就可能让一部分人逃避制裁,则难以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次,最高检表态“下迷药”可按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为打击严厉此类犯罪提供了坚强支持。

“下迷药”目的决定犯罪性质,在未实施犯罪前,具有很强隐蔽性。司法机关必须加大侦查力度,通过网购记录、聊天(群)记录、首次口供、残留物检测结果等固定犯罪证据,揭开其背后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目的,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让任何一名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让此类犯罪在高压严打态势下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