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装策马青云路、人生从此驭长风”。高考不仅承载着无数学生的梦想,也承载着无数家长的心血。随着全国各省高考成绩陆续发布,江苏省高考成绩已于6月24日发布。高考考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了考生能否迈入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大学。对于考得不好的考生而言,有的考生选择复读再战,有的考生则选择直面人生,甚有考生选择了“另辟蹊径”。对此,“另辟蹊径”者只能“空欢喜一场”。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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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4日,江苏省高考成绩公布,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分数线(参考本一分数线)历史类科目533分,李某高考分数为507分。 为保证女儿能够被某“985”“211”重点大学录取(该高校文科录取分数线为579分),李某之父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了《培训保结果对赌协议》,约定李某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等合计135万元,服务周期为高考报名周期,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培训服务,确保李某能够达到该“985”“211”重点大学录取资格。 为此,李某之父向培训机构交纳了81万元培训费,赵某(担保人和介绍人)另为该对赌协议提供了担保。 服务周期结束,李某经“培训”未获得该“985”“211”重点大学录取资格。 李某之父遂向该培训机构、赵某主张返还培训费,本案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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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之父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保结果对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培训机构未能达到培训目标,应按约退还培训费81万元,故对李某之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担保人赵某在培训机构不能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其目的在于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公平地享有参加高考,并获得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明知李某的高考分数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被某“985”“211”重点大学录取仍然签订对赌协议,并希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某“985”“211”重点大学录取资格,该对赌协议书的内容和目的明显扰乱正常的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利于弘扬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基于担保人赵某对该对赌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过错,故依法改判赵某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好的高考成绩是奋斗出来的,而不是通过走捷径“搏出来”的。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应该用在“悉心教育上”,而不是通过“捷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与亮点,更是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还涉及到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特别是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千万不能因“关心过度”而走捷径,如此既失了“面子”,也失了“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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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婧如

供稿 |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