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年逾九旬,本该颐养天年,却要和儿女们在审判庭上见。

王某今年87岁,禹州梁北镇某村人,与丈夫(已故)生育有三女两男共5个子女。从90年代末期一直住在大女儿家,由大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随着年纪增大,王某体弱多病,也无生活来源,身边需有人长期照料。

长期以来,多数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也拒绝给老人赡养费。2022年6月8日,王某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5子女每月支付相应赡养费,医疗费扣除报销比例外,由子女们分摊。

民一庭法官耿冬涛承办此案后,多次联系王某及其子女了解情况。经调解不成功后,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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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各子女均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耿冬涛法官合理把控庭审秩序,及时定纷止争。特别是看到王某子女们和孩子也在场旁听后,法官抑制住愤怒,严厉斥责不孝子女们:“你们的子女也在这里看着,你们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和道德,而且还给后代们起到了反面教育作用,想想等你们年迈了跟子女对簿公堂是什么滋味?”

看到法官的态度,子女们均不再争吵。6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2022年6月起,5名子女需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向其母亲王某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共计600元,医疗费凭票据报销后的余额,由各子女分别承担五分之一。案件受理费25元,也由各子女分别承担5元。

6月22日傍晚,耿冬涛法官接到原告方反馈,5名子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分别拿着判决书将本月赡养费交给了王某。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赡养父母既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为法律所不允,成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赡养责任。

来源:禹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