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人们已经逐渐厌倦了城市的喧嚣,回到乡下居住也逐渐成了很多人追求的目标,但想要回到农村生活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在城市生活,只要有一套房子就行了,租或是买都行,但想在农村长久地生活下去,宅基地是必不可少的。

但拥有宅基地是农村群众特有的权利,想要获得宅基地,首先就要拥有农村户口,这一关便难倒了很多人,但也会有人想问,宅基地是否可以转卖?或者父母的宅基地,城镇户口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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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王某是一对老夫妻,他们膝下一共有三个儿女,两人种了一辈子的地,好不容易将三个儿女拉扯成人,随着三个儿女相继成家立业,二老也到了该安享晚年的时候,但操劳了一辈子,当二老想要休息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身体是一天不如一天。

因此二老便在2011年时立下遗嘱,将他们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的一个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附属房屋留给了小女儿小张所有。2014年,张某去世,2020年,王某也去世了,至此,遗嘱正式生效。

按理来说,既然二老已经留下了遗嘱,那么他们留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就应该按照遗嘱来在三个儿女之间进行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以说,二老留下的这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附属房屋的就应该归小张所有,但小张的哥哥姐姐却因此将小张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小张是城镇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城镇户口的居民难道真的就没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其实是可以的,虽然法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非单独的。

一般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宅基地上未建有房屋,那么该宅基地不能单独进行继承,因为农村居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应当归农民集体所有,随着使用权持有人死亡,那么使用权随之消失,该宅基地的处置权也就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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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会随着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这也就是“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者虽然对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但对其上建设的房屋是有所有权的,因此其可以在遗嘱中自由分配。

虽然说法律中并未明确允许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但也没有禁止,而且在。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为城镇户籍,但她已经尽到了对二老的赡养义务,且在建设房屋时有出资参与,因此她有权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以及附带的宅基地使用权,其继承权利不受到户籍性质影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有效,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附属房屋归小张所有。

那么关于宅基地,我们还应该知道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具有使用权。第二,即便是农村户籍的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注意的就是每人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便是将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是赠与,我们也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这里提到了出卖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第三个需要了解的知识就来了。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出卖的,但仅限于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人,如果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交易的合同是无效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因此国家对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十分关注的。

宅基地的使用权正是农民独有的权利与福利之一,但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对其随意处置,享有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禁止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出售也是对农民集体经济的一种保护。如今是法治社会,任何人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农村居民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