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推行“人脸识别门禁”。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内,全国至少有十家社区正在推行或已经安装人脸识别门禁,而通知发布方包括物业公司、社区、街道办、县政府等。

面对“强制刷脸进小区”,此前曾有住户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为住户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通行验证方式。有专家认为,人脸识别是一项效能与风险都同样显著的技术。即便是政府以防疫为由推行人脸识别门禁也应符合比例原则,选择更缓和、更能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

一个月内至少十家社区推行“刷脸”门禁

近期疫情在全国各地陆续散发,多地疫情防控中,在进小区扫健康码、办出入证等措施的基础上,推行“刷脸进小区”。

江苏苏州亭苑社区居委会6月17日发布通知称,根据上级指示,本小区出入口将设置人脸识别系统,需采集本小区全体居民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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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亭苑社区发布通知。

当南都记者以小区居民身份问及是否可以不使用刷脸门禁时,6月22日,亭苑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只能通过刷脸进入小区,“其他方式都不行”。谈及安装刷脸门禁的理由时,对方称“管理起来方便一点……疫情这个事情只是这样说而已,你懂我的意思吗?不是疫情也要弄的。”

同样,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居民收到了通知:入口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居民需“刷脸”才能进入小区。

新建村疫情防控办公室于6月17日发布的通知显示,“新建村在各个小区入口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小区内居住的所有人员需人脸识别后方可进入,现需进行本人信息录入系统采集工作请您积极配合。”

“刷脸”进小区是否为强制?南都记者以居民的身份咨询。6月22日下午,新建村村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没有什么愿意不愿意,你住在这个小区,就要遵守我们小区的防疫规定,除非你不在这儿住。这都是(通州)区统一安排的……安装这东西(人脸识别门禁)也是为你的安全着想嘛。”

6月23日午时,南都记者多次联系通州区政府、通州区疾控部门,电话均为占线状态。

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内,至少有十家社区推行或已推行“人脸识别门禁”,通知发布者为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街道、县政府等,遍布江苏苏州、安徽庐江、河北怀来等地。

比如,江苏南京的盘城街道办于5月30日发布文章称,已将人脸识别和场所码合二为一。“居民在进入小区时只需将面部对准系统摄像头,短短几秒就可完成体温检测、场所码录入、健康码等各类信息的后台录入核验,进一步提高查验的效率和精准度。”

人脸识别与场所码“合二为一”。图源:盘城街道办。

天津住户拒绝强制刷脸进小区获胜诉

“刷脸”可否作为进入小区的唯一方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去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小区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唯一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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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户顾城所在小区的人脸识别门禁。受访者供图。

此前,天津住户顾城拒绝“强制刷脸进小区”,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并于上个月在二审中胜诉。

一审中,法院以收集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原告未提交被告存在泄露信息相关证据等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并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列举了民法典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表示,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顾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起诉不仅因为担心人脸信息泄露,按照法律规定,他对刷脸进小区有拒绝的权利。“简单来说,我受够了,我不想就这么算了。一再隐忍妥协,换来的往往是侵权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南都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去年12月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合规报告(2021)》显示,在对北京市十个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的小区调查中发现,尽管文件明令禁止,但强制刷脸现象在北京仍然普遍存在。所测十个小区中,有六个以不同形式强制居民录入人脸。

另外,上述报告测评发现,大部分小区都不会向住户承诺对因人脸识别发生的安全风险负责。在某小区门禁关联的“泰家社区居民端”小程序中,甚至写明了免责条款——“您理解并同意任何由于计算机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我们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政府推行“刷脸”门禁应符合比例原则

以防疫为由将“刷脸”作为进入小区的唯一方式,在“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看来,很难确认其有正当性、必要性。

郭兵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2020年8月底,他居住的杭州某小区物业通过微信发布通知称,门禁设备将升级为“健康码人脸门禁一体机”,升级后保留门禁刷卡和扫码等方式,他没有选择人脸识别。

同年10月底,郭兵发现,一体机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人脸识别,显示结果是他2017年在物业公司办理门禁卡时的照片,以及当前的健康码状态。对此,他向小区物业表达了异议。之后,他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该小区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是原江干区白杨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全域治理系统的一部分。

郭兵认为,白杨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其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决定,责令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告诉南都记者,社区门禁属于业主共有,推行人脸识别门禁首先需要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即便是政府要求,也需要出示红头文件,社区不能只是模糊地说‘按照上级指示’。而且政府的要求也应符合比例原则,选择更缓和、更能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曾在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机关也要遵循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明确”和“最小范围”原则。

马颜昕认为,人脸识别是一项效能与风险都同样显著的技术,因此实践中,旺盛的使用需求与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形成了一组矛盾。

具体到公共行政中,对于人脸识别的利用,马颜昕认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无论企业还是政府,法律法规有明确、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第二,公共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则,也就是如果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应当是为了特定公共目的,该技术应当切实有助于该目的的达成且是各种手段中损害最小的一种,同时还要求这个手段产生的整体效益要大于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是否广泛的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进行比例原则分析。

“第三,现在公共行政中出现了大量公私合作的方式,企业参与其中。政府应当对企业予以监督。只要是公共行政任务,无论是政府直接执行还是企业受托执行,都应当满足前述合法性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他说道。

劳东燕认为,一旦使用刷脸门禁,居民的行踪轨迹将很容易被掌握。“以防疫为由,社区也只需要知道居民是否有人感染新冠,而不是识别出每一名进出小区居民的真实身份以及行踪轨迹。”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樊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