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贩卖、制造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饮料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制造含管制精神药品饮料 销售额达115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出生,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

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果味香精CD123”的商品标签,交由广东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

王某通过四川某公司将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当场查获“咔哇氿”饮料720余件,后追回售出的18505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咔哇氿”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分别为2000-44000µg/ml、80.3-7358µg/ml。

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

2017年10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10月1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咔哇氿”饮料中含有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王某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王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开展侦查。通过核查王某的从业经历及知识背景;调取王某通讯记录和委托生产饮料的情况;调取王某隐瞒饮料成分、规避检查的情况;核查饮料销售价格等异常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在制造饮料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定性存在疑问,继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通过收集、固定网络检索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王某在生产“咔哇氿”饮料前,已明知γ-丁内酯可生成γ-羟丁酸,且明知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通过收集、固定“咔哇氿”饮料包装标签等证据,结合王某的供述及其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查明王某在家多次实验,明知γ-羟丁酸的性质和危害。

对查获的饮料取样、送检、鉴定,收集专家的证言,证实γ-丁内酯自然状态下水解可少量生成γ-羟丁酸,但含量不稳定,在人工干预等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含量较为稳定。

通过调取快递发货单等书证,查明王某贩卖“咔哇氿”饮料的数量、途径。

通过调查王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扣押其涉案房产和资金。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为,王某明知γ-丁内酯能生成γ-羟丁酸,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将γ-丁内酯作为原料生产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进行销售,饮用后有麻醉、致幻和成瘾等后果,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以贩卖、制毒被判刑15年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依法没收扣押的用毒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六百四十三万余元。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含新型毒品成分的饮料、食品向社会销售扩散,严重危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日常宣传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整改,对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加大监管力度,与卫生部门建立食品风险监测合作机制,加强了联合执法和饮料、食品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