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一起系列案的当事人乔某某特意从驻马店赶来,与袁某某相约一同来到浉河区人民法院为专职审委会委员彭威法官送锦旗,对彭威法官和法官助理王丽英、书记员郑夏萩热情耐心的办案态度和高效便民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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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被告田某某作为某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将该项目的北内堤绿化和隐蔽工程转包给原告乔某某施工,将该项目的其余绿化部分转包给原告袁某某施工。施工完成后,因该项目的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田某某向兰考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被告田某某与原告乔某某、袁某某约定,该项目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田某某对两人的工程款分别提取8%作为居间费,剩余工程价款作为乔某某、袁某某的施工费用。

兰考县人民法院就田某某案作出生效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案原告乔某某、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因领取执行款项发生争议,故起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原告乔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支付工程施工款490625.11元,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支付工程施工款4023786.67元。除以上所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外,原告乔某某、袁某某同时分别起诉田某某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田某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因该系列案涉案金额较大,彭威法官团队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做调解工作,确定开庭时间。在得知原告乔某某、袁某某想要冻结田某某在兰考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款,且已向本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材料后,彭威及时对乔某某、袁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天决定出具保全裁定书及对兰考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开庭前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释法明理,为调解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四个系列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就收到了民事调解书,本案得到圆满解决,案结事了。原告乔某某开心地对书记员郑夏萩说:"我和袁某某的四个案件,6月9日立的案,6月22日结的案,真没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要感谢彭法官你们的敬业和尽责"。

浉河区人民法院始终牢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宗旨, 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诉讼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做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