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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文庙片区保护与活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13号)等法规规章,2022年5月16日建瓯市人民政府发布《建瓯市文庙片区保护与活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瓯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号),并在征收片区内多处张贴公示。公告于6月15日公示到期,房屋征收部门共收到76条、8类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同时,接访了文庙片区部分群众,面对面与拟被征收人交流,接受群众的咨询,解答群众关心的利益及诉求等。现将征求意见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作如下公告。

一、征求意见情况

经对群众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要求就地回迁安置问题。

(二)对部分被征收人建议提高房屋补偿价格的问题。

(三)“天地房”补偿系数低问题。

(四)要求公布政府房源信息问题。

二、征求意见反馈说明

(一)关于要求就地回迁安置问题的说明

根据文庙片区保护与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本次文庙片区改造后土地用于建设公益项目,没有建设安置房用地,因此本次房屋征收无法就地安置。房屋征收采取“房票”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城市规划区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

(二)关于对部分被征收人建议提高房屋补偿价格的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市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相关程序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该片区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住宅预评估单价为6565元/㎡,经市政府研究调整6600元/㎡;仓长路、公园路沿街店面进深8米以内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为13457元/㎡,调整为13500元/㎡;8米以上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为10766元/㎡,调整为10800元/㎡。胜利路、青云路沿街店面进深8米以内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为10472元/㎡,调整为10500元/㎡;8米以上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为8378元/㎡,调整为8400元/㎡。

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文庙片区补偿方案增加其它奖励(具体详见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三)关于“天地房”补偿系数低问题的说明。

本次文庙方案的补偿系数标准与历年来我市执行的个人“天地房”补偿系数是统一的,不存在文庙补偿系数标准低的问题。

(四)关于要求公布政府房源信息问题的说明。

目前,文庙片区已经提供老桔园、南江花苑、龙船塘、水南保障房(14-15)#地块等商品房和安置房作为房源,实行“一房一价”进行公示。

三、方案其它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建瓯市文庙片区保护与活化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修订稿)

为保护文庙历史文化街区,提升街区形象,按照建瓯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片区进行保护性改造提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38号)、《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瓯政综〔2017〕13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按照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订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建瓯市芝山街道办事处、建州房屋征收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建瓯市文庙片区保护与活化房屋征收项目部

二、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

东至:仓长路;南至:公园路;西至:胜利路、市图书馆、工人文化宫;北至青云路。(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四、房屋征收期限

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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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票”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或两种方式。

被征收房屋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具体如下:

(一)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为6600元/㎡;

(二)仓长路、公园路沿街店面进深8米以内货币补偿价格为13500元/㎡;8米以上货币补偿价格为10800元/㎡。胜利路、青云路沿街店面进深8米以内货币补偿价格为10500元/㎡;8米以上货币补偿价格为8400元/㎡。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的,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一次性搬迁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和按时搬迁奖励金等。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二手商品房的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另外按购买安置面积给予330元/㎡购房补贴,不再享受其它政府优惠政策。

(四)“房票”安置办法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经市政府研究,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在以下方面进行优惠:

1.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公摊系数超过0.10以上的,超过0.10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无偿赠送。被征收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使用购买多套新建商品房,但购买多套新建商品房享受的赠送公摊面积总数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的20%。

2. 以户为单位(以产权证为准),每户一次性奖励4万元。

3. 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装修补助,享受的装修补助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的120%。

4. 由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用。

5. 一次性给予18个月过渡费。

6. 被征收人可参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享受购房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瓯政办规〔2022〕2号)精神,纳入补贴对象,给予购房补贴。

7.“房票”具体选房办法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详见附件1)

六、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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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原房改房未计入产权的走道、楼道等公摊面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后可以并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个人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单层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1:1.50比例安置住宅面积;总层数一层半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1:1.25比例安置住宅面积;总层数两层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1:1.13比例安置住宅面积;总层数两层半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1:1.07比例安置住宅面积;总层数三层以上的,实行等面积1:1补偿安置住宅面积。

(四)商品房、单位房改房、店面实行等面积1:1补偿。

(五)“天地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政府颁布的住宅一级地价标准1.5倍给予补偿。

七、未登记房屋建筑的认定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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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依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停止单位及个人建房的通告》(瓯政〔2008〕93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瓯政〔2011〕8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前的认定,由相关单位对未登记房屋的建成年限出具认定手续。具体如下:

(一)在2008年10月20日之前,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登记房屋,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办手续,交清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二)在2008年10月20日《建瓯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停止单位及个人建房的通告》(瓯政〔2008〕93号)发布之后,2011年9月30日《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的未登记房屋一律按重置价格补偿。

(三)对经认定属于2011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300元/㎡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予补偿,并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给予认定后,移交城管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的杂物间(柴火间),属原单位配套给个人的,来源清楚、没有异议的,经产权认定工作小组确认,补办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1.6米(含1.6米)至2.2米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原单位(企业)产权未房改职工宿舍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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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原则上由征收人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市直单位管理的公房租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标准给予搬迁费、一次性搬迁奖励2000元/户。

(二)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房屋分配给本单位及其配偶居住使用的,经审核夫妻双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居住人参照1999年度房改价格650元/㎡补交现居住面积相关费用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腾空房屋的,可视同个人产权房屋,有证面积纳入补偿安置。

(三)原单位(企业)职工住户在宿舍区、厂区范围内的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安置。

九、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征收补偿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瓯政综〔2019〕70号)执行。(详见附件2)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如有异议,可向征收人申请委托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住房改商业店面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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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一)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前连续经营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底层第一自然间营业性建筑面积按100%给予店面安置补偿,其它部分房屋面积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二)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前连续经营不满三年且满两年的,底层第一自然间营业性建筑面积按80%给予店面安置补偿,其它部分房屋面积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三)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前连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原房屋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如有异议,可向征收人申请委托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一、营业店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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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二)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净利润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实际营业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营业性店面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两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按区位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十二、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原房屋二次装饰采取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4、5)

十三、搬迁奖励、过渡费、搬迁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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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补助:住宅10元/㎡,仓储、办公用房11元/㎡,生产和营业用房12元/㎡。(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

(二)临时过渡补助:住宅10元/㎡/月,仓储、办公用房12元/㎡/月,店面40元/㎡/月。(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按50㎡计算。)

(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的,按500元/㎡发放搬迁奖励;三个月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的,按300元/㎡发放搬迁奖励;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但超过三个月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的,按60元/㎡发放搬迁奖励;超期限签订征收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限签订《征收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搬迁的,无故延误搬迁验收时间,不能享受搬迁奖励金。

(五)以房屋征收决定时间为限,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以征收前户籍为准)子女及直系亲属保留按原房屋所在片区内学校招生条件入学的资格,也可向搬迁后户籍所在片区内学校依招生条件申请入学。

十四、产权事宜

持“房票”购买的安置房由征收人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实际产权证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契税由征收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五、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对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人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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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不得随意传播无政策依据的虚假信息,造谣惑众,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丨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