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维森受贿、挪用公款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袁维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袁维森在担任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资金使用、干部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0余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袁维森在担任吉林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职务期间,接受吉林省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曲桂峰的请托,个人决定并安排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挪用人民币3000万元公款给曲桂峰使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此款以抹账方式归还。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维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袁维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主动上缴全部涉案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袁维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松原中院欢迎您关注】

供稿:刑事庭

校对:张加新 孟心雨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