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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案层出不穷。诈骗手段花样翻新,也在考验着反侦察能力。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都盯上了保险理赔这一领域,心怀叵测的人把保险理赔金当成“唐僧肉”,施尽浑身解数只为吃上这块“肥肉”。就连身处正义一方的司法鉴定部门,有时也成为被利诱的参与者。

为了精准打击骗保行为,从源头掐断这一 “产业链”,2021年底银保监会曾联合司法部就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做出相关规定。

不过,保险机构与司法鉴定部门该如何分工、合作?涉保司法鉴定当事方需要注意什么?或许,在近期青岛市银保监局联合青岛市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中,能找到一些参考思路。

据介绍,作为山东省首个司法行政部门与银保监局就规范涉保司法鉴定问题联合出台的文件,《实施意见》创新提出了健全六大机制,即

健全“涉保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委托机制。

健全涉保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机制。

健全涉保司法鉴定到场见证机制。

健全涉保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健全行业合作机制。

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从具体实操看,《实施意见》主要从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的委托行为、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处理涉保司法鉴定争议四个方面进行严格且细致的规定。

例如,在委托行为中,《实施意见》提倡保险机构和涉保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而且,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涉保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如果是涉保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风险及法律后果,并向涉保当事人出具告知单,由其签字确认,告知单应附在鉴定报告中。

在选择涉保司法鉴定机构时,《实施意见》要求涉保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鉴定机构,提倡“就近择优”原则。而且,涉保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在注册地以外的区域违规设立接案点、违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

而涉及到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时,《实施意见》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与保险机构、人员两个大的方向设下 “禁区”。例如:

“三禁”司法鉴定机构、人员

严禁收受保险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

禁止从事协助或代理保险索赔的活动。

严禁以承诺或变相承诺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涉保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保险机构人员“七不得”

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

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

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

不得投资设立与所在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在此类机构兼职、取酬。

未经涉保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这一文件的出台,其实对保险行业打击骗保,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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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问为何近年来的保险骗保会拉上司法鉴定部门?为何司法鉴定参与的保险诈骗案很难被发现?而背后的原因可以从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及保险理赔中的漏洞一探究竟。

谈及司法鉴定,近年来越来越普遍。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司法鉴定,尤其是对于保险而言,这个时常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亦是如此。毕竟,在很多案件的理赔中,司法鉴定将决定着保险理赔的多少。

正是这样重要的评判环节,让很多不法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机。例如,在“人伤骗保”系列案件中,“人伤黄牛”与个别鉴定人、律师相互勾结,通过诱骗、虚构、骗保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等。

加之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很多公司存在“流程化”的问题,对于理赔资料审核不清、理赔人员管理不严等问题,都助长了骗保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曾表示,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员不一定对鉴定知识熟悉,所以在遇到需要鉴定方面的问题时,只能指定或者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做相关的鉴定工作。但恰是这样的现状,让司法鉴定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处断权,因此也容易使得司法鉴定出现滥用权力或者超越个人权力的行为。

在此前,保险行业多次曝出司法鉴定参与其中的保险诈骗案。例如,2020年7月,河北省发现一起伪造司法鉴定,借“人伤”骗取保险理赔款7万多元,而且由此案牵出了多年前的诈骗事件,同样是伪造司法鉴定来骗取保险理赔金,金额超60万元。

2019年,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还破获了一起“人伤骗保案”,同时牵出了司法鉴定灰色利益链。

据悉,在这份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自2018年6月起,会同上海市浦东、虹口、金山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深入调查。经过一年的调查后,上海一举捣毁12个在上海市连续作案的“人伤骗保”犯罪团伙,抓获125名“人伤黄牛”,涉案金额近亿元。

不仅如此,在这些骗保案件中,更有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成为主要的“操刀者”,这使得打击保险骗保的工作难度再度加大。

有法学的专业人士曾建议,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将社会上的中介鉴定机构进行类型化的划分、准入。但这一工程从实施看并不简单,而要打击骗保,切断司法鉴定灰色利益链,还需要从预防做起。

而银保监会与司法部门的合作,也为这场“战役”提前做好准备。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这类有“专业人士”参与的保险诈骗,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规避欺诈风险,如何维护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如何在反欺诈行动中发挥主动性,在欺诈得逞前及时发现并防范一系列问题,这些均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次《实施意见》中,青岛市也给出了一些方向。例如,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涉保司法鉴定开展自律检查、考核评价等自律活动。

同时,建立涉案人员“黑名单”,对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结果牟利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一经查实,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将在涉保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处罚信息按规定归集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监管系统。

除此之外,监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亦是打击诈骗行动的利器。

例如,加强信息共享,进行信息“互通”。当地司法局汇总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册以及相关监管信息,并及时更新,向当地银保监局提供,保险行业协会将信息导入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保险机构方面,应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明确专职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银保监局汇总相关信息再向司法局提供。

建立联合执法,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现场督导、执法检查等,严肃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等纳入监管评级。

作为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在保险反欺诈的路上,多方合作将会是打击骗保的最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