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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化妆品企业法人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实务指南之二:确定被告身份信息

前 言

互联网时代,隐藏在虚拟空间和虚拟昵称背后的网络诽谤成本几乎为零,一段内容虚假的小视频或是一篇修辞夸张的文章,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网络诽谤。网络诽谤首当其冲损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如法人名誉权遭受损害的,还可能造成业务方面的经济损失。从本期开始,诉说君就化妆品企业法人遭遇网络诽谤时,提起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实务中碰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实务建议。

实务指南之确定被告:

以起诉网络平台方式获得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世界中,各方主体均使用虚拟昵称进行网上冲浪活动,而网络诽谤亦多以匿名方式实施,难以辨别行为人的真实身份;此外,部分网络平台不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仅留存了用户的注册手机号码等信息,加大了提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难度,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原告在起诉时需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因此在大多数网络侵权诉讼中,维权方首先要通过起诉网络平台要求披露用户信息的方式来获得网络诽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据此,在维权方无法确定网络诽谤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时,平台有义务提供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维权方在穷尽线上投诉、发函等方式而网络平台未删除侵权内容或提供用户信息的,可以起诉网络平台要求披露用户的身份信息。

三、实务要点

在网络名誉权纠纷案办理过程中,维权方一般可向网络平台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要求平台披露用户信息,在法院受理并发送开庭通知后,为尽快解决纠纷,网络平台通常会在开庭前向法院出具回函披露侵权用户身份信息,法院会视情况促成双方调解结案,而维权方可在收到侵权用户身份信息后重新向侵权用户所在地管辖法院重新提起侵权诉讼;如网络平台未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仅保存了用户的手机号码等信息的,维权方在取得侵权用户手机号码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函件前往对应运营商调取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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