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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

收集12张银行卡为网络违法犯罪非法支付结算

金额达1318万余元人民币

情节严重

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乙

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金额达160余万元人民币

情节严重

二人行为均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个人申领的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朋友提出租借银行卡请求时,大家应理性拒绝。因碍于情面难以拒绝租借个人银行卡,朋友将租借的银行卡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的,银行卡租借人很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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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

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

用于接收赃款

金额达人民币56000元

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仍将个人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该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勿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帮凶”

连江县检察院有话说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等行为,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