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从农田撒药到施肥播种,无人机在节省人力物力的同时

也提高了农户的种植效率,但新的科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无人机喷洒药物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如何认定损害与洒药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农业产量客观上存在个体差异的情况下,又该如何认定受害方具体损失呢?今天(6月21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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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在江苏宝应承包了200亩农田种植水稻。2021年6月某日凌晨,为给稻田除草,许某首次尝试使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但当天因受风力影响,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两天后,邻近田块的农户崔某在田间巡查时发现,自己水田里辛苦种植的200亩芡实突然蔫了,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崔某当即打电话给许某妻子刘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刘某回应称:“我们使用的除草剂本就不重,你用碧护吧,轻微中毒打碧护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刘某的意见,花费了9000多元对芡实田进行补救,但最终效果欠佳。

经过此事,到了芡实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未果,崔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被告许某辩称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飞行高度仅2米,该高度与双方田块间的田埂高度相当,因此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崔某田中的芡实造成任何影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芡实田即出现枯黄现象,同时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另一方面,被告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原告虽未能对芡实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芡实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该案判决后,被告许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控制好无人机高度和飞行路线,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如果发生损害,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固定损失,条件允许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确认。

本文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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