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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当事人起诉不依法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义务行为的,应当以依法享有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职权的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

中征律师解析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只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仍是法定补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亦没有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是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仅仅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不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得出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适格被告是征收管理部门的结论。

故,起诉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结语

中征律师提醒: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行政主体较多且职权不同,被征收人很难判断出履行补偿职责的适格主体,故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定适格的被告,以避免由于被告不适格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进而损害相关权益。

本文作者

范拼博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律师执业考核,现为行政诉讼领域的执业律师,承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处理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