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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进一步规范未追回且无法鉴定价格的涉案物品处理问题,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引发了检察官的关注和思考。

经统计,因涉案物品价格无法鉴定、无法立案执行的占本地涉物责令退赔的79.5%。针对这一问题,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积极探索,联合鲤城区人民法院、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共同会签了《关于未追回且无法鉴定价格涉案物品的处理办法》,明确了:

▲从侦查阶段入手,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物品的预估价值及犯罪嫌疑人退赔意愿等进行记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办理认罪认罚等方式就自愿退赔事项予以核实确认,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纳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量。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就涉案物品退赔金额经庭审调查确已达成一致的,应在判决文书中载明,作为生效刑事裁判财产刑判项的立案执行依据。

日 前

该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针对被盗衣物无法鉴定的问题,适用该机制,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就退赔事项达成一致,破解涉物责令退赔执行难题,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该机制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逐步规范推进对刑事裁判涉财产刑立案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以财产刑判项中涉案物品处理问题为切入口出台该实施办法,体现了“在日常监督中不断深挖,在不断深挖中反思总结,在反思总结中细化完善”的司法理念,展现聚焦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的检察担当。

本期文案:倪佳雯

本期编辑:苏 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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