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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和大家聊保险诉讼案例了,今天来说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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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和复效有关。

2011年1月11日,毕某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额为10300元,约定被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3倍保额赔付身故保险金,即30900元。

2017年,毕某断交保费,保单中止。

2019年1月28日,毕某保单复效,并补交了2017年、2018年的保险费。

2019年5月13日,毕某因病身故。

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原因是免责条款第六项规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双方就诉上了法庭。

法官就搬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就问保险公司:能证明你对这条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了吗?

保险公司确实是拿不出证据,于是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900元。

保险公司不太服气,就上诉了二审。

二审期间,保险公司提供了毕某在申请复效时进行面签的照片一张,以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但毕某家属表示:该照片拍摄的时间是2019年5月4日,与复效时间不一致,且保全业务受理单被保险人签名不是毕某本人所签。

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证据不足,维持了原判。

——(2022)豫09民终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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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倒是挺简单的,不过留给我们的思考不少。

第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为什么提供不了证据?

像这种长期险,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回访录音,询问是否清楚免责条款。

但这场官司,保险公司根本没拿出回访录音,这一点令人不解,难不成是隔了11年,录音没保存好?

现在的投保流程上,线下会进行双录(录音录像),而线上会进行互联网可回溯管理办法,相关的记录更为全面。

也就是说,今后涉及免责条款的保险诉讼,保险公司一转守势,更具主动性。

第二个问题是:保险公司设定复效后的等待期,合理吗?

首先,咱们聊聊什么叫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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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交费期不交费,保单会进入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保单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仍然可以理赔,宽限期内可以补交保费,补交后保单恢复正常。

如果超过60天,保险就会进入2年的中止期,保单失效,发生事故不予理赔。

这个期间可以申请复效,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的接受。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

什么样的人,最想让保单复效?

那肯定是已经身患疾病,想要理赔的人。

为了防止这类逆选择的发生,法律规定:

保险法解释(三)》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健康情况不符合投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复效,给了保险公司一个审核的权利。

而保险公司也会在合同里面注明,复效必须提供个人告知说明书或体检报告书。

既然要重新审核健康状况,那么重新设定等待期也是顺理成章了。

第三个问题:既然复效重新审核健康状况,那如果我身体健康,为什么不去买别的产品呢?

说到底,这还是一个利益的权衡。

复效,需要补交欠缴保费的利息,而重新买,面临着年龄上涨带来的保费上涨。

我们举个例子:

以某款终身重疾险为例,30岁男,投保每年交费5515元,如果欠缴了两年保费,按照5%的利率计算,需要额外交费551.5元,合计166001.5元。

如果重新买,按照32岁计算保费,则每年要交5915元,合计177450元。

也就是说:复效可以节约上万的保费,很划算。

第四个问题:复效是一份新保单还是旧保单的延续?

这个问题很重要吗?

非常重要。

以上述的官司为例,其保险责任全文如下: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是旧保单的延续,那毕某的身故就属于一年后,就该赔3倍保额。

而如果是新保单,那毕某的身故就属于一年内,只能赔保费。

另一个重要的影响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将复效视为新保单,那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又要重新计算。

那到底是怎样呢?

新保单的支持者认为,复效重新进行了健康告知,重新计算了等待期,应该认定为新保单。

但这份保单的保障期限,缴费年限,保费都没有变化,多数人还是倾向视为旧保单的延续。

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也得了认可,比如这场诉讼中,保险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过复效是份新保单,要求按保费赔偿,而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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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复效,也牵扯了很多法律,甚至有部分情形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想要避免这些纠纷,就做好保单管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