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聚集性活动的管理,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严控各类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限制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特殊原因确需举办的须简化程序、减小规模。

(一)坚持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取消或延期举办婚礼、生日、满月、周岁、乔迁、开业、店庆、寿诞等喜庆事宜,操办丧事一律从速从简;

(二)原则上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论坛、培训和大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销会、群众性公益活动、商业促销等大型聚集性活动;

(三)暂停举办各类庙会、民俗活动等聚集性活动。

二、严格报备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举办的各类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场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报备审批:

(一)婚丧嫁娶活动。

1.报批程序。婚庆活动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同意、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批、县级报备”程序报备。举办人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统一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办备案。丧葬活动按照“个人向村(居)报备、村(居)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市疫情防控办报备”程序随时报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活动的,除按以上程序报备外,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

2.报备内容。举办人须如实报备活动的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等内容。

3.各级责任单位对报备情况要逐一核实登记、建档备案。

(二)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

1.报批程序。各级各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举办方为村(社区)的,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报经市疫情防控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方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单位的,报经市疫情防控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报市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报备内容。举办方须如实报备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和疫情防控方案等内容。

3.各级责任单位对报备情况要逐一核实登记、建档备案。

三、严格过程管理

对确需举办的各类聚集性活动,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督管控。

(一)婚丧嫁娶活动。

1.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提倡仅邀请至亲参加,最多不超过50人,不得邀请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黄码或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人员参加。所有参加人员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并持有48小时、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村(居)民婚丧嫁娶活动进行监督监管,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个人防护、环境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劝导。对不配合疫情防控规定的,上报市级疫情防控办处理。

(二)会议、培训等其他聚集性活动。

1.确需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要严格控制人员规模,原则上会议、培训活动人数不超过50人,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活动人数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活动内容、活动场所、活动空间核定。

举办方和承办方要通过提前预约引导、分时段进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规范落实测温验码、消毒通风以及戴口罩、分餐制、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参加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举办的会议、论坛、培训、演出、赛事、展览、展销等聚集性活动进行监管,指派专人跟踪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广泛宣传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性,将疫情防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疫情防控的社会氛围。

五、党员干部带头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示范带动身边亲友群众不举办、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六、压实各方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类聚集性活动管控负总责,严格做好活动审批和监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制定管控工作方案,严格规范备案、审批和监管。各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非必要不举办、非经批准不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广大群众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七、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各类聚集性活动监督检查力度,对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操办、参与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

泊头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