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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日益频繁。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经济关系合同化。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但是,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其中,关于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是合同纠纷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满足何种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下面请看看李昌锁律师是如何帮助委托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妥善处理这一系列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被上诉人):青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被告2(上诉人):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2017年4月份,杨某某在青岛某公司进行了开户,获得了交易账号和密码。随后,杨某某通过青岛某公司提供的软件,在青岛某公司的交易平台上从事“原油”、“白银”商品的买卖。在交易时,采用保证金交易,杨某某所有的交易均未进行过实物交割,所有交易均是以合约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整个交易期间,杨某某共计入金470000元,出金121325元,差额348675元。因国家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青岛某公司的交易平台终止运行,杨某某最后一次在青岛某公司平台交易的时间为2017年8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交易资金348675元及相关利息,杨某某委托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李昌锁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李昌锁律师的帮助,杨某某的主要诉求均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作出,杨某某胜诉。后被告上海某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 确认杨某某在青岛某公司的所有交易无效;
2、 青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某348675元及利息(利息以34867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3、 上海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对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30元(杨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3265元,由青岛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公司负担。
【律师解析】
李昌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杨某某要求确认在青岛某公司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是否应得到支持?
《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中载明:青岛某公司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青岛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黄金、白银的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铂金、钯金、镍、铜、铝、钢、金属原料及矿产品、工艺品、集邮用品、文化艺术品和收藏品(不含文物)、橡胶制品、石化制品(不含危险品)、煤炭、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的现货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等。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青岛某公司并非国家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而杨某某的所有交易均是采用合约转让的方式了结交易,没有一单交易进行了实物交割,青岛某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特征。国家清整联办、深圳市证监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认定青岛某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所以,青岛某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青岛某公司在其交易平台所组织的商品交易行为无效,杨某某要求确认在青岛某公司交易平台全部交易无效,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上海某公司是否存在招揽杨某某在青岛某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
上海某公司在提交给金山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陈述中已认可其与杨某某签署了《现货交易入市协议书》,是其介绍杨某某入市,杨某某是上海某公司招揽的客户,上海某公司已构成自认。上海某公司在提交的《现货交易入市协议书》和《青岛华银开户流程》中亦明确认可,其是青岛某公司的会员,会员的名称为397,在《现货交易入市协议书》还就交易标的物、交易数量、报价、交易时间、交易方式、预付款、费用、结算、风险管理、异常情况处理、实物交收、开户及交易、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上述内容与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青岛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的询问内容相印证。在庭审中,审法院对上海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进行了询问。上海某公司回应其作为青岛某公司的综合客户,一是招揽客户,一是从事商品的交易。青岛某公司亦指出,其只是提供平台,具体交易由上海某公司与杨某某交易,客户一般由上海某公司招揽,具体不清楚。因此,杨某某是上海某公司招揽的客户,上海某公司是杨某某的会员单位,上海某公司存在招揽杨某某在青岛某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杨某某和上海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上海某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杨某某与其签订《现货交易入市协议书》。根据上海某公司的自认,其在本案提起诉讼后,已经核查确认杨某某是其客户。杨某某户头是以“397”开头,而上海某公司是青岛某公司综合类第397号会员单位。青岛某公司亦主张“杨某某一般是上海某公司招揽,具体不清楚”。青岛某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掌握交易者信息和数据,在一审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未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应视为杨某某主张成立。故杨某某与上海某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四、上海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杨某某与上海某公司的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上海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介绍杨某某至青岛某公司交易;二是上海某公司直接作为交易主体,与杨某某等客户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所提供钢铜铝钢融服务的函》、《复函》和相关的刑事裁定书均认定青岛某公司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对此,上海某公司不仅介绍杨某某前往青岛某公司交易,并且本身也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甚至在介绍客户和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可能获利。故上海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各自分别按照合同规定之内容完成应履行之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情势变迁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纠纷。一旦合同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践中,合同可能因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一般而言,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既有主体不适格方面的因素,也有内容违法等方面的因素。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合同无效的重要情形之一。行政法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绝大多数涉及合同主体执业或营业资格的要求,少数涉及合同标的、目的或其缔结程序的规定。当国家经济制度或经济政策等受到了合同的挑战和破坏时,此类合同必须被判定无效。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应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是否需要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有关财产等等。
在本案中,青岛某公司并非国家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青岛某公司涉嫌非法期货交易。上海某公司不仅介绍杨某某前往青岛某公司交易,并且本身也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由于青岛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所以需要承担合同无效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在李昌锁律师的帮助下,杨某某的相关诉求均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不仅确认了杨某某在青岛某公司的所有交易无效,还让两被告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杨某某348675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等。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李昌锁律师已有多例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案件经验,如果您遇到此类涉及营合同纠纷的案件,可向李昌锁律师寻求帮助,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