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其定义是上市公司使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将发行在外的公司股票“反向”购回,通过减少资本市场本公司的流通股票,以提升上市公司股价或将回购的股票用于股权激励等目的或用途。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慢,因此股票回购在A股市场出现晚,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特点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呈现制度不完善、法律限制多、实务案例少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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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我国A股资本市场掀起了新一轮的股票“回购潮”,在回购家数和金额上均创A股市场回购历史记录。

在政策制定方面,2018年我们修改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情形进行了修改,这就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回购新政”。

在“回购新政”下,上市公司可以为了维护公司股价而实施股票回购,这有力地推动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回购潮。在新规发布和实施后,资本市场反应积极,纷纷推出回购预案。

股票回购的概念及方式

股票回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发行或流通在外的股票“反向”购买回来的行为,然后将其回购的股票用于特定用途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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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最早开始于美国资本市场,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之一,对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财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地点不同,股票回购方式分为场外协议回购和场内公开市场收购。场外协议回购是通过协议价格向股东回购股票的行为,场外指的是资本市场或交易所“之外”。

场内公开收购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或交易所按照股票当日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对于场外协议回购,场内公开收购由上市公司充当“投资者”角色,其透明度强,可操作性强,是股票交易“三公”原则的体现,是目前股票回购的主要手段或方式。

从股票回购资金来源进行划分,股票回购方式可以划分为举债方式回购,自有资金方式回购和混合方式回购等。

举债方式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举借债务方式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自有资金回购指上市公司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股票回购的行为,混合方式回购是指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进行股票回购的行为,如优先股交换、出售资产回购、自有现金回购、举借债务回购等。

根据股票回购价格确定方式不同,股票回购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两种。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时间段内,向公司股东发出要约,以高于市场价的方式回购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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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式拍卖回购是指按照交易所或市场规定,流程,首先公告回购计划或预案,然后投资者按照计划或预案确定的股票数量、价格上下限进行投标,最终由上市公司制定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图,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的回购行为。

股票回购的正面和负面作用

(1)向外界传递信息

按照股票回购信号传递假说,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号。如果上市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股票回购,还可能传递了一种目前公司没有较好的投资机会或项目,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投资于本公司股票”的信号。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如果举债资金成本低于股权成本,以举债方式进行股票回购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3)降低公司股东税负

如果所在国家股票转让需要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低于股票分红派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股票回购作为股东分红的替代措施,可以为股东合理避税。

股票回购本质上是一种“股票交易”行为,回购价格、数量、时间等主观性较强,很容易被“人为操作”,操作不当还可能滋生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如果存在着部分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或经营恶化时,利用股票回购信号传递理论,维持或提升股价。

在上市公司自有现金流不足,且融资成本较高时,采取举债方式进行股票回购还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特点

我国股票回购呈现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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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股票回购动机方面看,信号传递、提升股价和管理层股权激励等动机运用广泛。

除了市场化股票回购动机外,我国早期股票回购行政色彩比较浓,比如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配合国有股减持等,这些股票回购动机和目的具有“中国特色”。

(2)随着回购资本市场各项制度逐渐完善,我国股票回购家数、股数、金额不断增加,屡创新高。

但是与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案例在股市大涨时发生的案例较少,大量的股票回购案例发生在股市下跌过程中。

(3)股票回购动机多元化,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制度“漏洞”,实施了损害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

尤其是,2018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出现了较多的“象征性”、“忽悠式”股票回购案例。

少数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控股股东在质押大量股份后被强制平仓,借助上市公司回购对于股价的提升效应而清仓减持。

我国股票回购的现状

最早出台规范股票回购的政策文件是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对股票回购规定严格,限制较多,只有当股份公司降低注册资本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回购。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发展,回购案例逐渐增多,股票回购案例逐渐增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回购的法律法规。

股票回购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1992年我国出现首例股票回购案例,从1992年首例开始,截至到2019年8月6日共有约3036例股票回购案例。

2005-2006年之前我国每年股票回购家数较少,1992年-2005年13年间股票回购合计不到10家,甚至连续好几年资本市场没有股票回购案例。

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和《公司法》修订,增加了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票情形,标志着我国股票回购进入了新阶段。

2006年全年有约26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超过以前所有年度股票回购家数的总和。

但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家数仍然较少,与我国上市公司家数和A股市值持续增长“严重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