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2-04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

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永长征”)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8日,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2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6.30万份股票期权,2020年2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2020年2月11日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35.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70,716,000.00股增加至172,069,000.00股。

7、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期权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减少至22,366.37万股。

8、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5月18日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30万份调整为25.09万份、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08元/股调整为15.16元/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0、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及第一期未行权的8.89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65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2年3月15日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于2022年6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公司总股本减少至22,320.9090万股。

11、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16元/股调整为15.04元/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限售期

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均为30%。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6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2月1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2月1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二个等待期/限售期已经届满。

2、满足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业绩条件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00%,该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

②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00%,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上述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8.51%,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4)达到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本次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1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原为13名,其中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尚未审议注销)、4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原为49名,其中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离职尚未审议回购注销)绩效考核满足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股权激励授予权益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将于规定期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172,069,0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实施分配方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6,994,835.00元;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共计51,620,700股。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30万股调整为175.89万股。

2、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9名调整为16名,授予总量由26.30万份调整为21.30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70名调整为69名,授予总量由175.89万股调整为173.29万股。

3、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5月18日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6名调整为15名,授予总量由21.30万份调整为19.30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69名调整为59名,授予总量由173.29万股调整为142.48万股。

4、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23,663,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26,839,644.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期间,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21年6月3日为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4日为除权除息日。

5、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30万份调整为25.09万份、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08元/股调整为15.16元/股。

6、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365万份股票期权及第一期未行权的7.527万份股票期权,共计8.89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65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2年3月15日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5名调整为13名,授予总量由25.090万份调整为16.198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9名调整为49名,授予总量由142.48万股调整为127.829万股。

7、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16元/股调整为15.04元/股。

8、截至公司审议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日,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离职,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185万份股票期权尚待公司审议及办理注销;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离职,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091万股限制性股票尚待公司审议及办理回购注销;故本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11名,本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77万份;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48名,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426万股。

四、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

(1)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可行权对象及数量: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1名,本次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577万份,占本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总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

(3)行权价格:15.04元/股(调整后);

(4)行权模式:自主行权;

(5)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手续办理完成日至2023年2月10日(含);

(6)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本次行权的影响:

①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5.577万份全部行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不存在重大影响,具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②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③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8)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行权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公司将予以注销。

2、限制性股票

(1)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48名;

(2)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6.426万股,占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行权与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行权的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行权与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九、财务顾问意见

泰永长征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泰永长征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2-03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8日,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2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6.30万份股票期权,2020年2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2020年2月11日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35.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70,716,000.00股增加至172,069,000.00股。

7、2020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期权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减少至22,366.37万股。

8、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1年5月18日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9.30万份调整为25.09万份、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08元/股调整为15.16元/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0、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及第一期未行权的8.89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65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2022年3月15日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于2022年6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公司总股本减少至22,320.9090万股。

11、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16元/股调整为15.04元/股,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调整原因及方法

1、调整原因

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23,209,0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26,785,090.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期间,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22年6月14日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5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①派息

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08元/股调整为15.16元/股。

在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根据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16元/股调整为15.04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行权与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行权的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行权与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2-038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3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监事吕兰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建胜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2-037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3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1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其中陈众励、钟明霞、刘善敏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正乾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