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西固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保险公司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居然堂而皇之拒绝理赔,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家住兰州西固的李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由于李某父母早已去世且其本人亦无妻子、儿女,李某唯一的弟弟遂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李某在死亡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其弟弟能够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死亡赔偿金在法律性质上并非遗产,故李某的弟弟无权主张支付;此外,李某死亡是由肇事司机违章驾驶所导致,应当先由肇事司机支付赔偿金,再由保险公司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的弟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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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死亡赔偿金的理由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从法律层面而言,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侵权人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并非李某生前所有财产,而是发生在李某死亡之后,故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李某的弟弟的确无权主张继承。但是,李某的弟弟之所以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支付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因为顺位继承,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是侵权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对被侵权人近亲属明确的,近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所以李某的弟弟作为李某仅存的近亲属,当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其次,关于保险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支付顺序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在投保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然后由肇事司机(侵权人)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最终,西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