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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碚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发表于《China Economist》2015年第2期

摘要

所谓改革红利,实际上是通过制度变革而使在新制度下积极作为的经济主体比在原先制度下更具效率和创造力。改革是通过改变制度环境使经济主体更有活力和创新性而产生更高的经济增长潜力。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体制。简言之,市场经济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制度。作为公共性集体行动的改革应基于一个浅显的共识:如果我们可以感觉到,制度变革即新制度安排正在向着增强经济便利性的方向演进,那么,改革就是走在释放红利的道路上。

改革红利;便利性;规管;公共性集体行动

* 通信作者: jinpei8859@163.com

当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通过改革释放微观经济活力,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政策理念和努力方向。也就是说我们企望主要依靠“改革红利”来增强经济增长的潜力,持续推动经济发展。那么,什么是改革红利?如何衡量改革红利?怎样的改革才能够释放经济活力和实现创新驱动机制?这些问题也许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命题:改革能够使我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变得更为便利吗?如果我们感觉制度变革在向着更具经济便利性的方向演进,那么,改革就是走在释放红利的道路上。

一、经济便利性是改革红利的集中体现

什么是改革红利?改革是对原有制度的变革,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规则,本身并不是创造红利的主体,而在一定的制度规则下进行生产活动的经济主体才是创造红利的主体。所以,所谓改革红利,实际上是通过制度变革而使得在新制度下积极作为的经济主体比在原先制度下更具效率和创造力。也就是说,改革是通过改变制度环境使经济主体更有活力和创新性而产生更高的经济增长潜力。

那么,怎样的制度环境更有利于经济主体提高活力和创新性呢?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我们相信,只要让微观经济主体更自主地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积极地进行经济活动,市场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就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反之也可以说,只要完善市场机制,让其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能更有效地释放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从而使整个经济体获得更强的发展潜力。这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红利。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自由而让微观经济主体为所欲为。即使是在最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也必然要有一系列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划定各类经济主体的自由边界,这称之为“负面清单”规则。一般来说,负面清单越长,经济主体行为的受限制面越大;反之,负面清单越短,经济主体行为的受限制面就越小。

与之相对应的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应实行“正面清单”原则,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行使权力的规则决定了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还是“把被管理者关在笼子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鸟笼”原则,即把被管理的经济主体关在笼子里,政府站在笼子之外。而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即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而市场经济主体应有充分的自主权。

显然,如果我们相信市场经济的制度逻辑,那么,真正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该是最大限度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更便利地行使自主权的体制。反之也可以说,所谓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就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体制。简言之,市场经济是最具经济便利性的制度。经济便利性可以定义为: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权的制度有效性或无障碍性,也可以说经济便利性就是经济主体自主行为的低成本性。如果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权的成本越低,则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高;反之,如果微观经济主体行使自主权的成本越高,则表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越低。很显然,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达到使体制的经济便利性更高的目标。而改革红利实际上就是经济便利性提高所产生的经济活力,从而导致生产力提高,经济增长潜力增强。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发展成就,就是因为,同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中国经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极大提高,即微观经济主体,包括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而且行使自主权的便利性显著提高。

对于居民而言:从消费、就业、创业,到社会流动、地区迁移,以至出国、移民等所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宽松。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最受约束的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经济便利性:可从事副业、可以进城打工、可以经商贩运,甚至可以开工厂、办公司。而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都是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改革开放的推进,加之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物质生产的增长,城乡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的便利性都显著提高。

对于企业而言:从开办公司、生产决策、到投资和资本运作,以至“引进来”、“走出去”,都逐步“松绑”。即使是国有企业,经过30年来的改革和政府简政放权,也获得了行使自主权的很大便利性,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国有企业已成为世界上自主权最大的国有企业(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决策通常受到很严格的法律约束)。

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无论是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还是商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30多年来都有了很大发展。尽管目前的状况还难以令人满意,但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其客观上的经济便利性还是有显著提高的。

总之,经过30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开放,中国经济体制经济便利性的显著提高是所有人都可以感受得到的事实。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之一。即使我们认为,前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主要靠大量资源投入和高强度投资,那也是因为企业在资源开发和融资投资上的便利性有了很大提高。

当然,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仍然是最重要的任务。这突出表现为,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发达的现代国家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各领域中的经济便利性仍然明显不足,例如:

对居民而言:城乡居民实行不同的户籍管理,存在地区间迁徙障碍,行政性干预普遍存在,办许多事情都要“找关系”、“走门路”,各个领域都存在诸多潜规则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很大不便利性。

对企业而言: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过程(特别是国际贸易)、投资审批、办理各种许可、接受各种各样的“检查”等,均存在很大的制度性不便利。自由贸易原则所要求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原则,还只是在少数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开始试行。而且负面清单仍然相当长。

对于各类社会组织而言:其设立、运营、接受政府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仍然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且大多同政府行政系统关系密切,无论是其自身管理还是外部制度环境都具有很强的官僚主义烙印,办事程序繁琐,发挥功能受限。总体上看,由于经济便利性较低,因而活力明显不足,未能有效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功能。

现行体制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由于体制机制运行不通畅、不便利,所以必然发生以各种腐败方式来进行“润滑”的现象,形成很大的权钱交易空间。由于以腐败方式对不便利的体制进行“润滑”的需求巨大,所以,实施腐败行为反倒十分“便利”:大官小官、“老虎苍蝇”都可以百万、千万,上亿地贪,几乎不需费力就可以将大把公款搬回家里。一些人可以采用腐败方式获得牟利的“便利”,意味着更多的人处于更加不便利的境地。可见,腐败行为是经济便利性的反动:即腐败行为是突破不便障碍的毒器,凡不便之处必有腐败温床;经济便利性越低,机制越需要“润滑”,腐败现象就可能越严重。当前,治标性地惩治腐败,相当于清理恶性的“润滑”方式,而真正治本的方式应是增强体制机制的经济便利性,而使得以腐败方式进行“润滑”不再有必要。

值得重视的是,由于中国改革进程总体上还处于中间阶段,各个领域的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存在坚守自利的特殊利益集团,损害了大多数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便利性。这不仅导致各种“不满”和“抱怨”,尤其是妨碍了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发挥。而且,凡特殊利益集团把持的地方,经济便利性必然受到损害,也一定会发生以腐败方式进行“润滑”的恶劣现象。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逻辑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活力、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行为,所以,只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它们的经济便利性,就可以释放出极大的动力、潜力和能量。这就是我们相信存在改革红利空间,并相信可以通过实现改革红利而取得更大发展成就的原因。

二、经济便利性与规管有效性的权衡

尽管增强经济便利性,让微观经济主体充分自由地行使自主权就可以释放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但也绝不是说,只要“放手不管”,完全“自由放任”,就可以实现最大的经济便利性。实际上,只有在一定的制度秩序下,才可能实现和保持经济便利性。仅仅放手不管,自由放任,很可能导致秩序紊乱,从根本上破坏经济便利性。因此,完善的市场经济也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规管,即规范和管理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而规管总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可能使人感觉不便,即降低经济便利性。所以,改革的目标是必须实现经济便利性与规管有效性的权衡。当然,这种权衡最终要能够实现整个体制的经济便利性的效率最大化,即由于经济便利性的增强而导致制度效率改善。

第一,实现经济便利性效率最大化应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干预,以尽可能少的行政干预到达规管的有效性。美国学者乔治·戴维斯在《伟大的管理思想》一书中总结了世界管理理论中最重要的66条管理原则,称之为管理的“黄金法则”,其中第一条就是“真正的管理是减少管理”。[1]过度的或不适当的干预,以强化管理为名,实则“制造麻烦”,降低便利性。新一届中央和国务院将大幅度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设立企业的“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大量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等,都是着眼于减少不必要和不适当的政府干预,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便利性。

第二,要最大限度提高市场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包括国际贸易便利性和国内各领域中的交易活动便利性。在上海及天津、广东、福建等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上就是希望通过改革,以更加开放的方式,大幅度提高贸易及相关体制的经济便利性。自由贸易试验区同过去的经济特区有显著的区别,后者以特殊政策为特征,而前者则以公平竞争为特征。后者只是在一定的特殊区域内实行提高经济便利性的特殊制度和政策,而前者则着眼于试验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制度,使之可以在所有地区广泛实行,从而普遍地提高中国经济体制机制的经济便利性水平。

第三,消除行政性垄断、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市场分割现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让所有微观经济主体都可以在高度通畅、无障碍因而具有高度经济便利性的制度环境中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各种创新。

第四,消除各种妨碍人员流动的身份歧视现象,例如,户口制度、单位身份差异,以及就业和职位晋升中的身份歧视等。减少过多的行政性等级差异,尤其是减少官本位的等级差异。尽管以设置身份差异或等级差异作为管理方式,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但往往导致对经济便利性的损害,抑制创新活力。因此,消除身份歧视和不适当的身份等级,是提高经济便利性的重要方向。平等是创新的土壤,便利是平等的优势,因此,消除破坏平等的各种身份歧视,可以增强经济便利性而促进广泛的创新活动。

第五,加强体制机制的透明度,特别是行政性程序的信息公开化,减少无理由的自由裁量权。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是损害经济便利性的毒素。尤其是如果监管机构或“上级”部门可以随意制定和改变规管规则(所谓“实施细则”),又无须向被监管者或“下级”说明理由,而被监管者或“下级”不容置辩、“得罪不起”,只能逆来顺受,听凭发落,则必然导致很大的不便利性。因此,增强政府规管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务公开和流程信息公开,是增强经济便利性的重要方向。在经济运行中,许多管理或审批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但只要各个程序环节的信息尽可能向被管理方公开,及时告知其流程进度,规定办事时限,就可以大大提高被管理方对于便利性的感受和评价。

所以,完全可以说:没有透明就没有便利;只要透明就有助便利。

第六,在经济便利性和规管有效性的权衡中,树立正确的改革理念。规管方式的改革方向是更倾向于使监管机构更便利,以提高规管的有效性,还是更倾向于使被监管者更便利,致力于提高经济活动的便利性?从制度完善的要求来说,如果能够既让监管机构更便利,也使被监管者更便利,则是“两全其美”的双赢。但是,如果只可能让一方更便利,而给另一方添麻烦,那就必须进行协调权衡了。即必须在两者间做出抉择:增强经济便利性的改革方向是“监管者便利导向”还是“被监管者便利导向”?此时,制度设计的理念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它取决于对改革合意性的认识。

三、以经济便利性衡量的改革合意性

由于体制改革总是涉及各方关系,尤其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相关各方可能获得的便利性是不同的,甚至还可能会给某一相关方增添非便利性,即更加麻烦。所以,如果从经济便利性的角度衡量改革的合意性,就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双向便利的改革。这类改革可以使管理方(监管机构)和被管理方(被监管者)都更为便利,从而可以显著提高制度效率。例如,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简化审批程序为重点的行政制度改革,可以使政府部门和被管理方(企业和居民)大大提高便利性,减少审批的“麻烦”。我们看到,许多地方政府建立了集中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办公中心,而且可以在信息技术支持下进行网上远程办理。再如,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越来越方便居民和患者。有些医院的就诊、取药等制度也采用信息化技术,大大便利了医患双方。

第二,以被管理方(被监管方)便利为导向的改革。这类改革主要着眼于提高被监管者的经济便利性,同时,可能提高监管机构的便利,但也可能增加其管理压力。例如,上海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在探索贸易便利化改革,包括通关、检验、检疫等各个环节,使得进行国际贸易的渠道更加通畅,手续更加简便。再如,居民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都实行了许多更便利被管理方的制度改革和程序优化。与此相类似的改革是涉及官民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的制度安排,更倾向于后者的便利性。具代表性的是,在中央关于转变作风的“八项规定”中,有些内容即属于这类改革,例如,为避免扰民,国家领导人出行不封路、减少迎送、减少文件会议等。

第三,以管理方(监管机构)便利为导向的改革。这类改革主要着眼于在实施规管时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使监管机构有更大的权限来实施管制,而且可以“不惜代价”。例如,为了调控房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实施汽车限购和限行制度;为了更严格管理财政资金,实行公务卡制度;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擅自出国出境,实行护照(出境证件)集中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财政资金支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为了便于收取电费,实行电费预缴(购预电卡,插卡取电)制度等等。再如,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部,对所属或所管辖的单位进行各种“检查”、“评估”,也属于这类以管理者(监管机构)便利为导向的制度安排。通常,在由监管方主导设计的改革方案中,这类改革居多。尤其是涉及上下级关系时,上级(相当于管理方或监管方)主导的制度安排往往倾向于使自己更便利,而忽视可能给下级(相当于被管理方或被监管方)增添“麻烦”。许多形式主义的制度均属此类。

第四,非便利性但可达到某种管规目标的改革。这类改革使监管方和被监管方均感不便,但却可以达到监管方急于达到的某一规管目标。例如,火车票实名制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为了打击倒票贩票的“黄牛”,也可能有助于维护秩序,实行火车票实名购票和乘车制度,这显然给乘客和车站管理都增添了很大的不便。所以,这种制度尽管可以达到一定的管理效果,但极少有国家实行。再如,在一些公共场所实行的对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也给管理和被管理双方带来不便,但由于其难以由其他更便利方式替代,而安全形势又比较严峻,所以,成为不少国家和场所都不得不实行的制度。

总之,如果从改革红利的集中体现即经济便利性的角度评价和衡量改革的合意性,就需要考虑:哪些改革增加了微观经济主体(被监管者)的便利性,包括交易便利性、许可便利性、生活便利性等?哪些改革增加了管理者或监管机构的便利性?前者可能会增添管理者或监管机构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后者却可能以降低微观经济主体(被管理或被监管者)的经济便利性为代价。可见,改革红利实际上也有成本,需要分摊和优化。

四、提高经济便利性的成本及其优化

如上所述,作为改革红利表现的经济便利性并非免费的午餐,通常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可能是一方成本,也可能是多方成本),包括:管理压力、费用增加、设施投资、拥挤(排队)现象、服从成本、学习成本、过渡成本等。因此,实施各项改革也需要科学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各种成本,并设计和实行减少成本和优化成本结构的制度安排和技术支持方案。例如:

第一,为了增强改革后体制的经济便利性,往往会增加监管者的管理压力。例如,取消事前的行政审批,往往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事中、事后监管可能比事前审批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更大。

第二,有些改革可能需要增加相关费用和进行设施投资。例如,建设办公场所、增加信息化设备和人员、提供补偿性经费等。

第三,有些有助于增强便利性的制度安排(放松管制)可能生产拥挤或排队现象,需要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才能实现改革目标。例如,农村居民进城和转为城镇户口,或实现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可能产生基础设施条件难以适应大规模人口迁移的矛盾,这就需要增加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必须增加公共财政支出。

第四,有些改革,尤其是属于“规范管理”和“压缩支出”之类的改革措施,为了到达总体上的合意目标,却必须付出一定的个体“服从成本”和管理方监管成本。例如,前述火车票实名制,监管和被监管方均须付出显著的不便成本(包括服从成本和监管成本)。再如,公车改革、严格财务制度等等改革,均会增添执行者的不便利,即增加个体服从成本。

第五,有些改革所涉及的制度安排比较复杂,有些新制度则同人们过去的习惯(往往是劣习)很不一致,因此,当实行这样的改革措施时,人们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往往为此要付出因“不懂”、“不会”或因“违规”而被处罚的成本。例如,一些管理方式的电子化、交通规则的改变和实行电子监控设施等,都可能需要执行者(被监管者)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和适应成本。

第六,有些改革必须付出一定的制度过渡性成本,即为了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变,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例如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实现新旧制度过渡。另一种常见的过渡性成本是“矫枉成本”,即为了纠正旧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则,改行新制度而要付出的成本。通常表现为改革使所涉及的某些利益方有所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改革、公车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八项规定”对一些利益群体的影响等。

总之,尽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增强经济便利性,改革效果的合意性也应以经济便利性程度来衡量。但是,获得经济便利性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可以从总体和分类两方面来估算。总成本是指所有各种成本的总和,包括监管成本、服从成本、学习成本等;分类成本是指不同相关方分别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等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如何优化改革成本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包括:总成本的减少和成本承担的结构合理化两个方面。

总成本的减少:要求使改革过程和新制度安排的执行成本和过渡成本尽可能较低。有些改革设想方向正确,必将实行,但如果近期成本过高,往往不得不缓行或分阶段实施。一般来说,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能够使总成本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就是所谓“改革的条件”。我们常说的“为改革创造条件”,实际上也就是要将改革成本限制在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的意思。

成本承担的结构合理化:要求在总成本可承受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分别承担不同形式的新制度成本和过渡成本。例如,如果改革必须付出“麻烦”成本和“费用”成本,那么,是让监管方麻烦些以保证被监管方更便利,还是相反,让被监管方更麻烦些而把方便留给监管方?这就是一个成本承担的结构合理性问题。再如,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所设计的新制度所要付出的成本如何由产生方(企业)、使用方(消费者)和政府(实际上是纳税人)来分担?包括:节能减排、垃圾处理、水污染处理、空气质量、新能源汽车等各种改革所进行的制度安排都涉及成本承担的结构合理化问题。

五、作为公共性集体行动的改革

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改革所创造的经济便利性及其成本总是在各相关方之间进行分配,收益和受损的分布状况可能非常复杂,尤其是改革越深入,其复杂程度就会越高。因此,要取得关于改革决策的一致意见往往不是容易的事情。但是,改革是制度变革,从其根本性质上说,制度是公共品,因此改革即新制度的“生产”归根结底应服从公共品生产的逻辑。也可以说,改革是一种公共性集体行动。

从根本上说,实施改革的目的是,能够使人民生活在更加便利的制度环境中,除了获得权利保障外,可以享有更多的自由、安全和快乐,并且可以拥有更大的创新空间和自我价值实现机会。问题是,实行改革的未来效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为此常常需要“试点”)。当人们将生活在与现在不同的新制度中时,可能是“祸福难料”的。那么,如何对公共性集体行动做出决策呢?

美国历史学家威廉·麦尼尔说:“真实的过去同我们先辈原来的计划和意愿是大不相同的,未来同我们任何人的意图也一样是大不相同的。”“无论生活在前途未卜的状况中多么可怕,未来如同过去一样,取决于人类建立和重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真正能力,而这样做的限度则主要决定于我们就集体行动取得一致意见的能力。”可以说,改革就是人类重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努力,是创造理想未来的努力,因此,作为公共性集体行动的改革,是否能得以实行取决于能否“取得一致意见”。

当然,这种一致意见并非是改革措施的“一刀切”。美国著名作者杰里米·里夫金在他最近出版的《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书中,讨论到诺贝尔经济学奖(2009年)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财产管理的思想时就写道:“‘一刀切’的管理办法通常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尤其是当负责监管的官员信息不对外公开,并且他们与所管辖的社区没有如何关系时,后果会更可怕。”之所以如此,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一刀切”总是脱离具体实际,往往“削足适履”,导致行为主体的不便和机制运行的不畅。

无论是从集体一致的要求出发以避免局部利益影响改革合意性,还是从具体情况出发以避免“一刀切”,都需要有实行改革的公共思维,即不能急求小利而不谋大局,更不能重利己而不思利他。改革原本是全社会的公共事业,为了构建公共制度空间,如果缺乏公共思维而以局部利益驱动改革,很可能蜕变为各利益集团狭隘的逐利行为,甚至以操纵“改革”来设租寻租:“有利于我就改,无利于我就抵制”,“守权有责,垄断牟利”。所谓改革的“思想障碍”和“利益藩篱”实质上就是谋改革却缺乏公共思维,将制度“公共品”变为利益“私人品”,将制度“公地”割据为利己“私地”。从本质上说,正确的改革不可能是“经济人”的产物。美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主张,正义的制度应是“无知之幕”下的产物,即人们只有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所在的条件下才能安排符合正义精神的社会制度,这似乎过于理想化而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至少在顶层决策上遵从公共思维的逻辑,确实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尤其是进行社会制度改革建立,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体制机制所不可缺少的必要前提。一个只有自利行为而没有公共意识的“经济人”社会,即使是在逻辑上也难确立能够完成合意改革的理由。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公共思维、大局观念、社会理性等超越自利动机的社会意识和人类智慧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一个关于改革的公共性集体行动的纲领。它提出了改革的公共性目标,即经济体制改革着眼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全面深化改革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的实现显然需要有一致的集体行动。

同时也要认识到,公共性集体行动也需要有动力机制和决策规则。从理论上说,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或改革路径:第一,集权方式,表现为“顶层设计”;第二,自治方式,表现为“基层首创”;第三,共商方式,表现为“相关方公共选择”(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因研究此公共治理问题的成就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而无论哪一种改革路径,改革的有效性即改革红利最终应体现为在新制度中有益活动便利性的提高,从而有效释放微观经济主体的内在活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机制。即作为公共性集体行动的改革应基于一个浅显的共识:如果我们可以感觉到,制度变革即新制度安排正在向着增强经济便利性的方向演进,那么,改革就是走在释放红利的道路上。

六、结语

全面深化改革是涉及改革领域和广泛内容的复杂系统工程,创造和衡量改革红利也具有高度复杂性,因为它关系到各类行为主体的利益。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进行制度变革,就如同在利益个体化和分散化条件下进行公共品生产,需要有一致性的集体意见。而要形成一致性的集体意见,不仅要有有效的机制,而且要有基本的共识。如果我们的共识是相信市场经济基本逻辑的现实有效性,那么,就可以认定:经济便利性是改革红利的试金石。最大限度保证微观经济主体有益活动便利性的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释放微观经济活力,也最有助于实现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

参考文献

[1] 威廉·麦尼尔:《竞逐富强——公元1000年以来的技术、军事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2] 杰里米·里夫金:《零边际成本社会》,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

[3] 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4] J.E.米德:《自由、公平和效率》,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年。

[5] 金碚:《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期。

[6] 金碚:《深化改革基于市场经济共识》,《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1期。

[7] 金碚:《改革的机制决定其成效》,《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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