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暴力行为,在多数人的认知里,家暴是属于私事,因此大多数人即便是面对他人被家暴,往往都不愿意去干涉,但实际上,法律是鼓励人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制止家暴行为的,只不过是人们害怕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而拒绝去干涉罢了。

最近在陕西咸阳发生了一起因制止家暴而产生的命案,一名男子在某公司公然殴打正在上班的妻子,全然不顾其他同事们震惊的目光,眼看着男子下手越来越重,几名同事看不下去了,连忙上前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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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被家暴的女子有了同事的帮助,也站起来反抗男子的家暴,而男子却态度恶劣,与拦着他的同事们厮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男子一口咬中了其中一位同事的脸,情急之中,这位同事拿起附近桌子上的保温壶朝着男子头上打去,男子吃痛倒地,随后被赶来的保安制服。

但没一会儿,男子就晕了过去,于是在场的人们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男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男子却因伤势过重死亡。很明显,同事用保温壶击打男子头部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按理来说,同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最后检察院却做出了不起诉处理,这是为何?

原来检察院认为,同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有人可能会有疑问,男子是对妻子进行殴打,似乎与同事无关,为何他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男子当时并未对女子的生命造成威胁,但同事的干涉行为却导致男子死亡,这是否超过了限度?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正当防卫进行一个全面地了解来做出回答,首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正当防卫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他是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承担任何责任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换句话说,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家暴是一种被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行为, 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层面禁止了家暴这种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男子家暴妻子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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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在本案中,男子正在对女子实施家暴,同事出于制止的目的与男子发生争斗,属于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做出的制止行为,当然正当防卫不仅限于被害者做出的防卫措施,他人出于制止而采取的措施也应当包含在内。

第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在本案中这一点很明显存在,自然就不用多说。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出一定的限度,这一点也是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部分。

就拿本案为例,当时男子对妻子的家暴行为并未导致其生命受到威胁,在与同事的争执中,虽然男子对同事造成了伤害,但同事的反击行为导致男子死亡,前后明显不对等,那么同事的行为是否超过了限度?

要知道,只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被害人或制止才拥有无限制的防卫权利,但在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明显没有达到这个程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般会考虑到侵害人与防卫人的能力对比、环境因素以及突发性因素等方面。

在本案中,男子对同事的伤害行为就应当在突发性因素的考虑范围内,当时同事因女子和自身突然受到男子的侵害而不得不做出防卫措施,而且因为情况紧急,同事无法及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出判断,因此他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限度,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家暴这种行为产生时,受害者身边不一定会有能够提供帮助的人,而且在男性实施家暴的案例中,女性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反抗措施还很有可能会引发男子更加恶劣的暴力行为,因此女性往往会选择忍耐。

但忍耐是不可能解决家暴这一问题的,遭遇家暴,我们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对他人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了足够的支持与鼓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因此,不管是遭遇家暴,还是发现他人被家暴,我们都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忍气吞声,白白受到家暴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