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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7月,张图(化名)通过某线上平台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张图,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条款特别约定:首次罹患条款中约定30种轻症,则按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责任终止。

2021年1月,张图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度溃疡性结肠炎

事后,张图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轻症保险金。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2021年2月,保险公司向张图出具了理赔决定书,明确告知经审核本次事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出院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对程度没有明确,且治疗方式没有使用合同明确约定的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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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张图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及轻型疾病保险,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张图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时间开始后,张图罹患轻症疾病保险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50万元20%的赔付义务。

2.根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第六条(二)项“在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之约定,应当确认该保险系“确诊即赔”,故合同后续轻症疾病项下关于中度溃疡性结肠炎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等条件同时满足的约定属于故意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刻意免责,属无效约定。

3.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理由应当符合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仅辩解张图治疗医院、医生不符合合同具体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属举证不能,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张图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50万X20%)。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