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你有机会租房免租,住满12年还直接将房子送给你。”你第一个反应是什么?
但是在香港,这种事居然还真实发生过!
前段时间,有个网友在网上发帖“求救”,称自己的租约还有两个月到期,在考虑是否续租的时候,发现“房东联系不上了!”
即使事主多次尝试联系仍然失联,“电话消息全部不通,最后上线又是几个月前,押金又已经拿走。”同时,又在考虑是否要如期搬走并追讨押金,还是继续租住下去。(网络图片)
结果有网友直接恭喜自己“喜提业主”,并告知在香港只要业主失联12年以上,现任租户就可以“逆权侵占”该单位成为“真正业主”!
这世界上竟有这么笋的事情?
小编翻查资料发现,香港真的还有这么一个条例存在。
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第7条中关于逆权侵占的描述是:“自有关诉讼权在任何其他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如该诉讼权最初在某人方面产生,而他是透过该某人而申索的,则他亦不得在该诉讼权在该某人方面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提出收回土地的诉讼。”
简而言之就是,你霸占他人土地12年就可达到逆权侵占的基本条件。
当然,12年只是一项最基本的要求,若想成功逆权侵占,还需满足三大条件:在法律上证明联系不到业主;住满12年且无收到收楼令;有按时缴纳水、电、煤、物业等费用,且保留居住的证据。
像上面那个网友的经历而言,他必须坚持12年不间断地打电话给业主,并留下记录证明无人接听,另外,还需往业主家里寄信。
除此以外,他需缴纳12年的地租、差饷、大厦维修费,并留下水电煤等缴费单,还有居住的照片和视频,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这里住了12年。
翻摄港媒报道
坚持12年之后,他就可以凭着这些证据向法院申请把房子归自己所有。
看起来是不是还蛮难的?但是香港真的还成功了几个案例,像是业主突然离世、甚至是移居海外后没有处理香港物业等情况,更有一些是地产商因财产太多忘记了的情况。
女租户逆权侵占物业
该案例发生在2010年,土瓜湾马头角道一单位的业主在37年前,也就是1973年,以每个月600元出租给女租客。结果业主按月上门收租11年(1984年)之后便再也没出现过,接下来的25年也对该物业“不闻不问”。
位于马头角道的涉案单位 资料图片
女租户在联系业主无果之后,入秉高级法院要求获颁令成为该单位业主。
该单位面积大概650平方尺(约60平方米),被告也就是业主于1959年底以近两万元购入,法院受理时估值约有两百万元!
到现在,也没人知道原业主到底去了哪里,甚至原告跑去找其死亡证明都无果,变成了一个未解之谜。
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2011年梁姓男子与其妻子在1963年至1964年间占用元朗练板村的一块地,法院甚至查看了从高空拍摄的图片及文件,显示该夫妇至少在此地居住了20年,故裁定梁氏夫妇胜诉。
在香港,还有一些逆权侵占更涉及大地产商!
装修工人单挑富豪家族
本案涉及的地点位于大家耳熟能详的铜锣湾利舞台广场后巷。
原告是一位其貌不扬的装修工人阿汤,他将大地主——神秘富豪家族利希慎家族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有关土地单位判给自己。
利舞台广场正面 特区政府新闻处图片
这就是该单位具体的地点:
资料图片
这两块加起来不到20平方尺的土地,也就2平方米左右。
别小看这两平方米,根据现时估值,大概能有1800万港币。
铜锣湾的地价有多贵,大家都知道,寸土寸金。而且该地点位于勿地臣街和波斯富街之间,往前走走就是鼎鼎有名的罗素街,全球最贵商业街。
翻摄港媒报道
早在52年前,阿汤父母在二战后从潮州来港,阿汤父亲推着木头车在铜锣湾附近卖糖果糕点,1962年,阿汤一家从大坑移居到铜锣湾利舞台宿舍旁边约二百尺的空地,搭建铁皮屋自住,并在屋前开“汤鸿记”士多、水族馆维生。
结果到了2003年左右,利舞台的业主利希慎家族觉得这个铁皮屋有些碍眼,直接向法院起诉试图“强拆”阿汤家的铁皮屋。
阿汤眼看自家房屋要被强行拆离,他急忙翻阅各大法律书籍,得知“逆权侵占”一事,大喜之余赶紧向法院申请该土地的所有权。
希慎家族一方却如临大敌,赶紧找来专为富商名流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陈景生坐镇应对。
没想到,这一场官司一打就是十年。
终于在2013年的时候,法院认为汤家自七十年代就已经占用该地,虽然没有完全占用整条后巷,但汤家每晚都需要用木板拦住后巷两小块地休息超过20年,所以判汤家逆权侵占该两小块地得直。
虽然没有成功夺回所有的单位,但这个结果足以让阿汤兴奋地召开记者招待会分享这场胜利。
对于未来这块土地的使用,阿汤只是面笑笑对记者说:“将来事,将来算啦!”
像这种小业主单挑大地产商还不止这一例,甚至还有跟特区政府争土地的案例。
百岁老人勇夺政府土地
2010年7月,高等法院收到一则告诉,一名百岁老翁李炳章将律政司告上了法院。
老翁称,自己在肖箕湾阿公岩28号位置拥有一间石屋,于2010年初被政府强制收回,更禁止老翁及其租客进入。
老翁表示自己是1949年来港,经朋友介绍,花了500元买入肖箕湾阿公岩28号的一间木屋,3年后他又花了7000元买下该段土地的业权,斥资1.9万元拆卸木屋重建成两个单位的石屋,门牌号分别为阿公岩村道29号、29号A及29号B。
结果到了2010年1月,地政总署突然向自己声称拥有29A土地,并赶走住在该处的自己及经营茶餐厅的租客,不准他们进入。
一气之下,老翁入秉法院指自己已经在这里住了60年,申请逆权侵占!
当时的被告是律政司,两方在法庭上还就着高空鸟瞰相片争论不休。
律政司坚持,鸟瞰相片显示该地原本的木屋残破不堪,肯定没有人住。
而当时的法官吴美玲却认为,原告老翁的证据真实可靠,认为他刚来香港的时候,经济不佳,住在残破木屋也不是没可能,所以裁定涉案官地归属老翁所有。
结果政府非但没把土地要回来,还得向老翁赔偿因逼走租户而损失的24万港币。
实际上,香港“逆权侵占”这条法律,是在战后人去楼空市况萧条的情况下诞生。有人认为这是强取豪夺,损害原业主的应有权益,也有人认为这是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解决办法。
读者朋友们,你们是怎么认为的呢?
(文/本刊记者 刘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