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公安交警对酒后驾驶
一直采取严查严惩的态度
但有人不仅不吸取教训
还屡次挑战法律的底线
这不
今天就遇到这样一位驾驶人
一次酒驾不知改
二次酒驾又进宫
这次无证再驾车
6月15日4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城区滨河路开展黎明行动时,发现一辆灰色面包车行迹可疑,随即指挥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而车厢后排座椅全部拆除,仅保留驾驶和副驾驶座椅,涉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在民警对驾驶人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驾驶证为吊销状态,涉嫌吊销期间驾车。
经查询,驾驶人王某在2021年3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在2022年5月因再次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的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直属二大队交通秩序管理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王某将面临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
通常都会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可这位驾驶人
非但没有汲取教训
反而抱着侥幸心理再次违法上路
面临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证被吊销=失去了驾驶资格
在吊销期间驾驶改装机动车
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且一旦发生事故
其危害后果不堪设想
法网恢恢疏不漏
侥幸心理不能有
要想安全行万里
交通违法须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