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那儿媳不孝啊”,时不时能从别人的聊天中听到这句话,尤其是在农村田间地头、茶余饭后。倾诉者拿出手帕揩一把眼泪,倾听者无不为之动容,纷纷指责老人的儿媳。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儿媳有孝顺公婆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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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

老话说,嫁到婆家就是一家人,女婿也是半个儿。但从法律规定上看,儿媳在婆家的地位和子女是不一样的。

① 公婆与儿媳的关系不归《民法典》调整

《民法典·婚姻家庭》开编明确,其所调整的是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下分为五章,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离婚、收养。

由此可见,其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儿媳与公婆的关系并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② 儿媳不属于家庭成员

许多人可能被这个结论吓一跳,儿媳怎么就不是家庭成员了?共同生活在一起也不是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家庭成员

按照《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的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看明白没有?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才是家庭成员,而儿媳和公婆显然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互不为家庭成员。

不对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啊。那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是近亲属

还是《民法典》的规定,第1045条第2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和公婆也不是近亲属。由此可知,儿媳与公婆既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近亲属关系,所以,他们互不为家庭成员。

那朋友要问了,儿媳和公婆是什么关系呢?姻亲!

顺道解释一下什么是姻亲。说白了,就是因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归结起来有三类:配偶的血亲(岳父母、大舅子、小姨子、公婆、小姑子等等)、血亲的配偶(弟媳、儿媳、女婿、舅母、姑父等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连襟、妯娌等等)。

③ 儿媳没有继承权

从《民法典·继承》的规定来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婆去世,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儿媳在家庭关系中,与其他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极不平等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谁才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呢?

我们先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26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74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负有赡养义务的主要有三类人:一是成年子女;二(外)孙子女。儿媳并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但是,儿媳不负有赡养义务,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无所作为呢?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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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儿媳有义务协助老公尽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儿媳有协助赡养的义务。究竟应当如何协助呢?

比如说,对于生活需要照料,而丈夫又需要外出谋生的,儿媳应当帮忙照顾公婆;公婆没有住处,需要到儿子家居住的,儿媳不能拒绝;老年人患病的,应当让其及时就医,老年没钱支付医疗费,需要儿子支付的,儿媳不能拒绝等等。

② 儿媳不出钱给公婆看病,丈夫可以怎么办?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儿媳确实没有义务赡养老人,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老人患病需要在治疗,儿媳可以捂着钱不拿出来呢?丈夫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了呢?

当然不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平时收入都归妻子管理,公婆患病时,儿媳不肯拿钱出来,丈夫又不能在婚内主张分割财产,那么,他就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离婚

然而,这样的话显然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于是《民法典》作出了新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就意味着,如果妻子不肯出钱为公婆看病,丈夫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并且确实有共同财产。

③ 法律鼓励儿媳赡养公婆

虽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法律是鼓励儿媳赡养公婆的,这从两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来:

一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丈夫从父母那里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虽然儿媳本身没有继承权,但丈夫所得的遗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妻子也可以要求分割,或者丈夫去世的时候,妻子也可以继承应得的份额。

二来,《民法典·继承》编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代替丈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取代丈夫的地位,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样的规定,既没有强迫儿媳履行赡养的公婆,同时也有利于弘扬中华孝道。

作为儿媳的你,将来会给公婆养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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