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身穿“白色上衣和黑色裙子”的女子1、“浅黄色上衣和深黄色裙子”的女子2吧?

首先,对于女子1,冲突发生时她在店外,听到打斗后起身朝店内奔去,并在店门口抄起一把红色的椅子,至于是否参与了打人,视频中看不清楚,但似乎是对受害人有拉拽头发的行为;另外,在店外的打斗中,女子1有阻止行为,其中一男子打错了人,朝着女子1就是一巴掌,发现打错人后,男子还对其进行了拥抱以表“歉意”;

再说女子2,身着黄色外衣,从始至终一直在店外,确实没有拿啤酒瓶或椅子等工具,长时间暴露在监控之下,确实没有参与打人。

另一方面,按照广阳警方的警情通报,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且广阳检察院已经批准对9人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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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一些疑惑了,既然女子2全程没有参与打人、女子1有阻止打斗的行为,那么为何会成为嫌疑人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从以下几个角度逐一分析:

其一,警方的用词很恰当,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而不是“罪犯”;

何为“犯罪嫌疑人”?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只是有嫌疑、值得怀疑,但并不确定有罪或违法。且《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即便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关违法或犯罪的证据,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也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危害性不大等原因免于起诉;同样,法院也有可能做出“无罪”的判决。

也就是说,2名女性即便没有打人,并不意味着她们就不算是“嫌疑人”,只要公安机关对其有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将其纳定为“嫌疑人”;至于最终有罪与否,那是法院的事情。

其二,用餐的共有9人,同坐一桌,当然有将其定为“嫌疑人”的必要;

9名嫌疑人中,全部是共同在一张桌子前用餐的人,那么最终他们中有人做出殴打、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否有同桌人的怂恿或唆使呢?怂恿或唆使的人即便没有“亲自”动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再者,即便没有怂恿、唆使行为,警方也有必要从她们中获得一些其他信息,比如到底是早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是谁带的头?打人者和被打女子之间是否之前有什么矛盾?再就是与打人者的供词形成印证。

因此,“在同一张桌子前用餐”,单凭这一点,两名女子就应当被确定为“嫌疑人”,同时被带走调查,这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以女子2举例,确实没在视频中看到她直接动手的画面,倘若她不属于9人之一,而是坐在另一桌用餐,那么想必也就不会被认定为嫌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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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视频画面较模糊,是否参与了打人、唆使、怂恿还有待进一步论证,当务之急是“控制住”;

初步来看,女子2确实没有直接动手打人、女子1拉拽她人头发的动作不是特别清晰,同时现场嘈杂,声音不清晰。

在画面不清晰、音质不好的情况下,这两名女子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确定。

但是,如果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呢?假设不暂时控制住,跑路了怎么办?再去抓捕岂不是要浪费更多的警力资源?

因此,即便事先无法确定其有无违法行为,也要将其暂时控制住。法律讲的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大可放心警方的办案能力。

综上三个方面,将两名女子列为嫌疑人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的,不存在疑问。

当然,倘若女子1有且只有拉拽受害女子头发的行为,她的行为尚构不成犯罪,但应接受行政处罚,即拘留和罚款;倘若女子2确实没有直接参与打斗、怂恿、唆使等行为,那么她可以免于处罚。

实际上,除了这两名女子之外,另外一名男子也有可能免于处罚:

就是那位穿白色T恤、黑色短裤的男子,在视频资料中没有看见其有打人行为,而且多次阻止打人者施暴,还说了几句:“别打了,别搞了,要打打我吧”这类的话。

没有参与打人、同时有阻止打人的行为,倘若后期认定为事实,那么该男子也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总之,这9人在同一张桌唐山子前吃饭,虽然有人没有参与打人,但出于办案的需要、侦查的需要、提前控制嫌疑人的需要,将其全部列为嫌疑人是完全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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