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有人说唐山的那几个暴徒,不应该有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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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也会认为唐山的那几个人是暴徒,但是这与我认为应该有律师为他们辩护,是不矛盾的。

我们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处理这些事情,否则就会沦为人治,人治只是一时爽而已。

可能有人会说:那我们大部分时间里法治,小部分时间里人治,不就行了吗?那么问题是:什么时候法治?什么时候人治?如何从法治切换到人治?如何从人治切换到法治?什么条件可以促成两者之间的转换?你又如何确保,尝到了“人治”甜头后,还会回到法治的轨道?

如果为了一件恶劣程度为100分的案件而实行人治,那为何又不能为了恶劣程度为99分的案件而实行人治?如此循环下去,到最后,一切都会是人治。

所以,我们必须从始至终地坚持对法治的信念。

犯罪嫌疑人们无论多么罪大恶极,都有权要求律师辩护,对于接下这笔辩护生意的律师,倒也不用口诛笔伐。

在司法判决前,被告是无罪的,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

人们往往只会注意到最恶劣的那些案件,而忽视了成千上万的普通案件。人们关注的都是恶性杀人犯、穷凶极恶的歹徒、走火入魔的暴徒。所以,人们常常会产生这样一种感觉:犯罪分子不值得被辩护。

产生这种感觉是正常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这种感觉是一种错觉。

由律师提供辩护,除了可以帮助厘清问题外,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免受不公平的判罚。在刑事审判中,原告往往是检察官,他们熟悉法律条文,但他们的目的却是赢得官司、说服法官按照他们的建议来给被告量刑。

所以,被告就需要一个懂得法律的人来帮助他。以法律的言辞,从另一个角度,以新的逻辑,来重新讲述案件。人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但在检察官面前,大多数被告是不会“辩”的,所以他们需要有律师来与检察官交锋、辩论。

确实,有些案件会因为律师的存在,导致案件的最终审判与大多数的人期望相违背,甚至会有许多人认为在律师的帮助下,而导致某位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应得的惩罚。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是吗?比起上面讲到的这种情况,因为没有律师而导致的冤案是多得多得多得多得多的。况且前面提到的那种情况的产生,也是因为检察官业务能力不行,甚至是法官业务能力不行,跟辩护律师又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制度的形成,是法制的大进步。

很多人说要从严从快。

我只承认一种情况下的“从快”,那就是在逮捕嫌疑人之后,迅速到法院过堂,由法官根据嫌疑犯的个人情况和嫌疑罪行来宣布是继续羁押、还是取保候审。

除此以外的“从快”,都容易导致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赶进度,而去越过法定的程序,甚而是用非法的行为、不足的证据,使得有罪的人被脱罪,让无罪的人被定罪、让轻罪的人被重判。。。

如果程序有问题,那么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没有合法性,而且因为做了错误的示范,而贻害无穷。

如果我们从“没有合法性”和“贻害无穷”这两点出发,我们就可以确信:程序有问题,结果也就不可能正确。

从严处理,也不能错误地援引法律条文。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理,但是却不能为了“严”而“从严”,不能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

而且,是否从严,怎么量刑,那也应该是法官考虑的问题。

总结起来就是:从严,也要在法律的轨道内从严,更不能错误地或者不当地适用法律。

关于“严打”,我发现已经有很多文章在讨论这个事了,我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