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业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以便为缴存职工提供全面信贷服务,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且已办理了我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二、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商业住房贷款应按照《关于印发##_FORMAT_LT_##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29号)、《关于规范异地个人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6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