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意见》要求,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

“《意见》是对1994年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体制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的构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细化。”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

在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方面,《意见》提出,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意见》明确,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意见》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张依群表示,《意见》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国际环境恶化矛盾加剧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其深意和以往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一是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比以往更加突出,体制性变化必然会带来财力分配的调整,以省为主体的调控策略将会得到进一步增强;二是地方缺乏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完成和消费税改革政策未出、房地产税暂时搁置的情况下,地方亟须通过体制性调整实现财政资金优化高效;三是强调政府过紧日子,坚持勤俭节约。政府要首先带头,科学调配资金,避免人为干预,增强财政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四是建立财政分配动态调整机制,在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调动实现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既有助于催生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又要坚决防止制止违规举债、过度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法律和社会监督。

“未来,随着《意见》在各地的贯彻实施,我国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将迎来一次较为有深度的完善和调整,地方财政运行的公平与效率、管理的法制与规范将得到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矛盾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以省为主体的上下一体的财政发展新格局将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张依群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