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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年轻人喜欢读侦探小说,当下的年轻人喜欢玩密室逃脱、剧本杀,本质上都是从对细节的分析和推理中获得智力成就的快感。而我们刑事检察官不花钱就能体会到这种快乐——

将零散的证据进一步拆解,挖掘出与案件事实最关联的部分,按照法律事实的框架重新构建,用一份份起诉书将有罪之人绳之以法,用一张张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让无罪之人得以释放。回想自己经手的上千起案件,往往是证据中的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他有作案动机吗

强奸案可谓是证据最薄弱的案件类型之一,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一般都还比较扎实,但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尤其是对于反抗程度不是特别激烈的案件,如果不能把握住关键细节予以认定,很有可能会引发巨大争议甚至舆情风险。

我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案,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认识,案发之前未曾见面,两人聊天时,男方主动提出要追求女方,女方则让男方先出5000元表达诚意,男方答应了,但说要上门给钱,于是女方告知了自己的地址。然后,男方到女方家中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几个小时后,女方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时,双方都认可发生过性关系,但对于发生性关系到底有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当事人双方出现完全矛盾的说法。由于这起案件涉及金钱往来,也是女方主动告知男方自己住址并同意其上门,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有预谋的强奸案还是金钱交易未遂之后的诬告,需要进一步查证。

通过查阅聊天记录,我发现在两人相识的短短几天时间内,男方反复提起要和女方睡觉的请求,但都被女方拒绝了。

案发当天,女方明确告知男方自己处于生理期,而且自己同住的闺蜜半小时后就要回家,并且她同意男方上门给钱但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另外,根据男方供述,案发当日,自己取了3000元现金准备给女方,但在调取男方名下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后,我们发现男方当日并无任何取现记录,男方所说的另一些情况也不属实。

虽然男方自始至终不认罪,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受到了法律制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他在案发现场吗

随着城市道路监控设备的铺设,很多犯罪行为能被迅速发现,但有时因为距离太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只能看到作案经过,不能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也会抱着搏一搏的心态,辩称自己不在现场,案件办理就容易陷入僵局。

我曾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忘记锁车门,车内电脑被人盗走,嫌疑人到案后,坚持说案发前在武汉一个工厂打工,案发前一天已经乘坐大巴车离开武汉回老家,有不在场证明,但他拒不提供所谓打工的地址和乘车的地点。

而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视频中只能看到有人偷了东西,不能确定视频中的人就是嫌疑人。调取的销赃视频只能反映他将电脑卖了,不能直接说明东西是他偷的。

面对这种“幽灵抗辩”,是否要冒险逮捕?我不敢擅下决定,只能继续从已有的证据中追踪蛛丝马迹。很快,我发现嫌疑人微信记录中的共享单车订单支付时间与作案时间基本吻合。后来通过嫌疑人手机中的骑行记录,我们发现案发当日凌晨,嫌疑人骑自行车到达被害人停车的酒店停车场附近,之后又骑自行车离开。

这一细节有力反驳了嫌疑人一开始的说法,我也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顺利地将他批捕起诉。

他真的逃匿了吗

还有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让我印象也很深刻。张敬力(化名)开了十几年的厂子,因经营不善拖欠了30多名工人共50多万元的工资,工人们纷纷前往劳动监察部门报案。

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指令张敬力限期支付工资。可他既没有在期限内支付工资,也不接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和回复短信。据此劳动监察部门认为他有逃匿的行为,随后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收到案件时,我发现工资已经全部结清了,工人们对张敬力也没有什么意见,似乎可以认定张敬力构成犯罪,并从轻处理,但一张授权委托书让案件走向发生了改变。

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一张盖有工厂公章的特别委托授权书中,我发现工厂委托报案的一名工人全权处理拖欠工资事宜,而时间就在劳动监察部门指令张敬力支付工资的次日。

通过进一步核实仲裁调解书和法院执行通知书,我发现指令书下发的20天后,张敬力的儿子,同时也是工厂的经理参与了劳动仲裁。

几个月后,法院根据仲裁结果将工厂拍卖执行了工资。形式上,张敬力确实未能按期支付工资,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但实质上他已经在安排人员积极处理劳资纠纷,这种情况无法认定他是在逃匿,也就不能认定他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最终我们依法认定他无罪,对他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

他到底是不是主犯

犯罪时层级分明,到案后互相推诿,这种逃避打击的做法在共同犯罪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同时到案的情况下更为明显。作为检察官,我们不能只听信部分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否则可能将主犯错认成从犯,酿成量刑畸轻的后果。

2021年办理的一起组织卖淫的案件,公安机关现场只抓了接待、财务等员工,幕后大老板尚未到案,其中一名男子自称也是一名接待,其他几个接待负责把客人从门口接到楼上,自己则负责安排到楼上的客人们选择卖淫女,同时帮老板代发工资。

同案犯们跟他讲的差不多,只有一个卖淫女自称是被该男子招聘过来的,随后公安机关将这名男子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该案涉案数额高达200多万元,如果认定他协助组织卖淫,他可能会被判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如果认定组织卖淫,刑期将高达十年。

卖淫女陈述的被他招聘的细节引起了我的怀疑。为了查清楚他的身份,我花了几天时间把公安机关移送的几十个G的手机取证内容从头到尾查阅一遍,终于在一个网络聊天群中发现了蛛丝马迹。

群成员只有该男子、老板以及另外一名未到案的总监,聊天的内容除了围绕如何提高团队业绩以外,我们还发现该男子在群里邀约过多名卖淫女到自己团队工作,并许诺分成。就这样,我们最终锁定了这名男子的主犯身份,成功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该名男子。

基层检察院办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这类没有惊心动魄情节的普通案件,所以常有人戏称我们也是“司法流水线上的工人”,按部就班地完成逮捕起诉工作,但终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当事人,不挖深、挖透案件,既对不起当事人,更对不起这份职业。古人常说明察秋毫,放在今天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把握案件大局的同时注重细节的审查,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