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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苏州税三稽罚﹝2022﹞40号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常熟市飞达无纺布厂(普通合伙)处罚款7.063929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日期间分别接受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货物名称为“化学纤维*本白化学短纤维”、“化学纤维*二维普纤”等等,不含税金额合计847785.72元,税额合计134551.01元,计税合计982336.73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开票单位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抵扣月份 货物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 3300161130 04732943 2016-10-24 2016-10 三维中空无硅丝; 60655.13 10311.37 70966.5 2 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 3300161130 00743739 2016-12-16 2016-12 三维中空无硅丝; 87440.9 14864.95 102305.85 3 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 3300171130 25068309 2017-11-27 2017-12 特白涤纶无硅短纤维; 236547.21 40213.02 276760.23 小计 384643.24 65389.34 450032.58 4 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 3300182130 15301928 2018-11-26 2018-11 化学纤维*本白化学短纤维 101356.11 16216.98 117573.09 5 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 3300183130 07942074 2018-12-07 2019-02 化学纤维*本白化学短纤维 98184.63 15709.54 113894.17 6 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 3300183130 07942075 2018-12-07 2019-02 化学纤维*本白化学短纤维 98897.37 15823.58 114720.95 7 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 3300202130 06672222 2020-10-19 2020-11 化学纤维*二维普纤 164704.37 21411.57 186115.94 小计 463142.48 69161.67 532304.15 合 计 847785.72 134551.01 982336.73 经检查并与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某椿询问并确认: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吴某椿经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芳介绍,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取得了上述7份发票。你单位按照吴某芳的要求,你单位将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50032.58元、532304.15元分别汇到嘉兴市富林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的账户。然后上述2家公司通过杨某燕、曹某诚、沈某灵、吴某芳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汇至吴某椿银行卡共计908568元,差额73768.73元为你单位实际支付的开票费。 上述7份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金134551.01元,你单位已全部于上表中的“抵扣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以上4份嘉兴市富达化学纤维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常熟市飞达无纺布厂(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吴耀椿,住所常熟市董浜镇古董路。(记者 杨登基)